原题:民政部制定出台一揽子措施安排 指导支持湖北省民政工作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湖北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近日,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指导支持湖北省民政工作的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4个方面提出系列任务举措,加大对湖北省民政工作的指导支持力度。
一是指导支持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有序恢复民政服务机构正常服务。支持湖北省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健全实施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民政精神卫生等各类民政服务机构和窗口单位的常态化防控机制。严格落实社区常态化防控措施,提升精准化防控水平。落实好对防控一线的社区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和民政服务机构人员的关心关爱措施。要加快恢复民政服务机构正常服务,有序恢复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民政精神卫生等民政服务机构的亲属探视、人员入住等服务,有序恢复流浪乞讨人员接送返回工作。健全预约登记制度,有序推进婚姻登记服务全面步入正常。统筹做好社会组织登记窗口疫情防控和登记服务工作。通过补贴运营成本、减免房租费用等方式,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恢复发展。要在资金、项目等方面加大对湖北倾斜支持,服务复工复产大局。指导做好疫后心理疏导和关怀服务,建立健全社会工作参与突发事件心理疏导制度机制,支持湖北实施“五社一心·爱满江城”系列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对生活困难的患者及家庭及时开展社会救助。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支持当地民营中小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二是指导加强民生兜底保障和特殊群体关爱服务。支持湖北省如期完成脱贫攻坚兜底保障任务,落实《社会救助兜底脱贫行动方案》,健全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及时把符合条件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后返贫人口、新增贫困人口等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供养救助范围;支持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引导全国性社会组织采取“以购代帮”、“以购代捐”等措施助力湖北农产品销售,支持湖北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工作。要支持湖北省保障好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强化临时救助,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失业人员,不符合低保条件但生活困难的,参照其居住地城市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发放临时救助金;落实价格临时补贴相关要求,及时足额发放救助金和补贴;指导湖北推进社会救助综合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要强化对特殊群体的关爱服务,利用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资金支持湖北省开展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实施“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利用部本级彩票公益金补助地方项目支持湖北省开展孤儿助学工作。指导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建设,落实和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推进精神障碍社会康复服务和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加快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指导做好前期疫情防控慈善捐赠管理使用,适时组织社会慈善资源,给予针对性帮扶。加大对福利彩票发行的政策支持。
三是支持提升基本社会服务质量和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指导湖北省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改善设施安全条件,提升服务质量。协调落实表彰激励湖北省2019年度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奖补资金。开展首批全国人工智能条件下养老社会实验试点等先行先试工作。提升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能力,支持湖北2020年申报的社区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立项,在编制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时,加大对湖北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在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中,加大对湖北倾斜和支持力度,指导优化社会组织年检、抽查、审计、执法等监管措施。指导做好优化行政区划设置规划研究,完善区划管理,研究指导解决特大城市部分地区人口密度过大的路径。支持加强救助管理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
四是指导总结运用疫情防控成果构建长效工作机制。指导湖北省总结提炼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经验,健全民政服务机构突发疫情防控领导机制,分类完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机构、殡葬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应急管理的制度规范和操作标准,提升民政服务机构应急管理能力。指导总结疫情期间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有益探索,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导运用疫情期间创新民政管理服务的有效做法,提升管理服务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通知》强调,支持湖北省民政工作发展,事关全国疫情防控全面胜利,事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恢复,事关脱贫攻坚和全面小康大局。各司局要加强工作领导,强化与湖北省民政厅的沟通联系,加强调研指导,细化实化任务分工,动态掌握湖北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民政工作情况,确保相关政策和扶持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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