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8〕2号)、《关于开展2023年度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的通知》(社工评〔2023〕1号)等文件精神,全国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定于近期组织开展2023年度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2020年10月31日之后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合格证明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的在京单位人员。
二、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于2023年6月1日前登陆https://sswe.net.cn,注册并填报《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申请表》,并准备与《申请表》相对应的评审证明资料,具体内容包括:
1.近五年来的3个直接服务案例完整记录。
2.近五年来不少于15个小时的完整督导记录。
3.工作业绩和贡献佐证材料。
4.申请人自愿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工作单位推荐。申请人将《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审核。所在工作单位按照程序对申请材料和申请人履职情况进行严格审核,择优推荐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所在工作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推荐,并出具公示情况及推荐意见。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应如实填写申请人推荐意见,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或单位公章),并对审核和推荐意见的真实性负责。《申请表》中所涉及的现工作单位必须与所盖单位公章名称一致。
(三)初审和补交材料。申请人可于6月9日前登录申请平台查询申请材料审核情况。申请材料不合格的申请人应在6月16日前通过申请系统补齐材料,逾期将视为自动放弃。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应在6月16日前将纸质盖章申请材料(一式壹份)使用邮政EMS快递至中国社会工作学会(北京市大兴区观音寺街道科苑东路1号综合楼504室),收件人:胡夏瑜010-80206825。
(四)答辩考核。答辩将于7月24日至28日进行,具体答辩安排将以短信或电话形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和要求参加答辩考核。
(五)公示。评审结果将在2023年8月中上旬公示,公示期为5天。申请人可在中国社会工作学会网站查询。
(六)证书发放。经公示无异议,将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高级社会工作师)》。申请人可关注中国社会工作学会网站查询证书发放的有关安排。
三、评审相关事宜
(一)评审人员应在评审期间保持电话畅通,评审其他相关事宜将通过电话和短信通知。
(二)全国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只直接接收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的在京单位人员的个人申请。其他人员请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开展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的通知要求参加评审。
(三)拟委托全国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请于2023年5月28日前电话告知委托意向。
全国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
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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