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进入依“法”新时代

2020-07-03 09:54   《中国社区报》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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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于2020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这是我国首次就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的专门立法,对于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法治化以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具有重大意义,是国家进行社会治理的一副“良方”,标志着社区矫正从此进入依“法”新时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于2020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这是我国首次就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的专门立法,对于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法治化以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具有重大意义,是国家进行社会治理的一副“良方”,标志着社区矫正从此进入依“法”新时代。

我国第一部社区矫正法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从2003年开始试点,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2014年又在全国进一步全面推进。刑法修正案(八)和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初步规定了社区矫正制度,作为一项刑事执法工作,我国亟须制定一部专门的社区矫正法,明确执法主体、规范执法程序、明确适用范围、完善工作体制机制、细化社区矫正监管教育措施等。

《社区矫正法》正是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而制定的法律。据了解,此法填补了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缺乏统领性主干法律依据的空白,在完善社区矫正法律规范体系的进程中迈出关键性一步。该法共9章63条,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制定出台社区矫正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求的体现,也是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解决了实践当中出现的一些突出问题,巩固了改革成果,促进社区矫正的规范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主任王爱立接受媒体采访时说。

社区矫正工作原则和目标

社区矫正在本质上是改造人的工作,而改造的对象是犯有罪错的特殊对象,这一工作无疑具有复杂性、艰巨性。《社区矫正法》明确了社区矫正的工作原则和目标,“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核心内容。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结合即“管中有教,寓教于管,管教结合”。社区矫正对象只有服从监督管理,切实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才能顺利度过社区矫正考验期,最终得以解除社区矫正。而教育帮扶则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核心和重中之重。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需要,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心理辅导、社会关系改善等帮扶活动,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改善状态,增强法治观念,提高道德素质。

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社区矫正工作的目标是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社区矫正对象存在个体差异,需要有开展个别化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工作,形式可以多样化。

推动社会力量参与

社会力量的参与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社区矫正的效果。社区矫正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也是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途径。社区矫正工作开展17年来取得的巨大成效,离不开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和社会各界的密切配合。

《社区矫正法》在发掘社会资源、推动社会参与方面,可谓不遗余力,着墨甚多。如总则中规定了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在第二章第12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第13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在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章节中,又对社会参与的具体内容及相关激励措施等作了规定。其中,立法第40条明确“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公开择优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或者其他社会服务,为社区矫正对象在教育、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关系改善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扶”,引导政府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的做法,是值得关注的机制创新。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所以依靠群众和社会的方方面面来齐心协力教育矫正罪犯,既是“枫桥经验”的重要内容,也是我们国家在社会治理方面好的传统和做法。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有专章规定

《社区矫正法》针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特殊情况设立专章予以特别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年龄、心理特点、发育需要、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家庭监护教育条件等情况,采取针对性的矫正措施”。规定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予以特殊保护,如“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确定矫正小组,应当吸收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参加”;“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有歧视行为的,应当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法作出处理”等。

我国一直重视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社区矫正工作,从试点开始,就一直把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作为社区矫正的重点。目前,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对象有上万人。各地社区矫正机构严格落实监督管理措施,不断创新教育矫正手段,积极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培育和发挥专业社会组织作用,帮助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融入社会。

此外,具体内容还包括社区矫正工作的工作体制、机构设置;有关部门和机关之间工作的衔接配合;依法矫正社区矫正对象,并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等,法律对这几个方面都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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