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声琨:中国支持和欢迎境外NGO依法来华发展

2015-07-28 09:07   中国网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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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日,外交部、公安部、民政部在上海共同召开境外非政府组织座谈会。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郭声琨主持会议并作出上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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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公安部网站消息,外交部、公安部、民政部25日在上海共同召开境外非政府组织座谈会,了解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发展和开展交流合作的情况,听取对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郭声琨主持座谈会并讲话。他强调,中国政府高度赞赏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积极作用,欢迎和支持境外非政府组织来华开展友好交流与合作,将进一步做好境外非政府组织服务管理工作,努力提供更多的便利和服务、更好的环境和保障。

座谈会上,来自世界健康基金会、德国工商大会、英国英中贸易协会、德国墨卡托基金会、全球联合之路、香港沪港青年交流促进会等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和美国、英国、德国驻上海总领事馆总领事围绕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发展和开展交流合作情况,结合在上海工作、生活情况,分别作了发言,并对中国政府进一步做好境外非政府组织服务管理工作提出了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建议。

在认真听取大家的发言后,郭声琨代表中国政府对境外非政府组织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作出的积极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他指出,当前,随着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深入发展,非政府组织在国家治理和全球治理中的作用和影响越来越大,成为多边国际活动的一支重要力量,为促进各国经济社会发展、维护世界和平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一大批境外非政府组织进入中国,在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保、慈善和社会福利各领域积极开展合作,为促进中国与世界各国的友好交流、推动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积极贡献。在长期的友好交流与合作中,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带来了多元的理念、有益的经验,展现出了很高的专业水准、敬业精神,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郭声琨指出,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的服务管理工作。为积极适应境外非政府组织快速发展新形势,更好地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目前中国立法机关正在制定《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这不仅是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要求,也是依法引导和规范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依法保障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这将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开展合法活动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郭声琨强调,开放与合作始终是中国与世界相融的主旨,希望境外非政府组织继续关注和关心中国的发展,深入了解中国国情,自觉遵守中国法律,充分发挥在理念、人才、管理、资金等方面的优势,根据本组织的章程和宗旨,依法、规范、有序地开展活动,以更加务实的态度在华开展交流与合作,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共同参与到中国现代化建设中来,为深化改革开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密切中外人民感情、增进人类共同福祉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中国政府将一如既往地欢迎和支持境外非政府组织来华发展,继续为境外非政府组织提供更多的便利和服务、更好的环境和保障。

上海市市长杨雄出席座谈会并讲话。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显明、外交部副部长程国平、公安部副部长陈智敏、民政部副部长顾朝曦、上海市副市长白少康出席座谈会。

■ 举措

中国立法管理境外非政府组织

据了解,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制定《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去年年底,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截至目前,该草案二次审议稿已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完毕。

草案中明确,国务院公安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

草案一经对外公布,立即引起境内外有关方面的关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显明表示,立法就是要听取各方的意见。这次草案稿向社会公布后,共征集反馈意见几百条,远不及其他一些立法草案的意见多,这说明此次的草案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同时,他也很重视美、徳、英总领事提出的宝贵意见。

徐显明强调,中国改革开放的方针和政策不会因这部法的制定而改变。中国走向法治的目标不会改变,制定这部法恰恰是中国加强法治的一个重要步骤。 新京报记者 涂重航

■ 新闻背景

7000境外NGO在华活动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我国长期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有1000个左右,加上开展短期合作项目的组织数量,总数可能已达7000个左右。每年通过境外非政府组织流入我国的活动资金可达数亿美元,其活动范围涉及扶贫、助残、环保、卫生、教育等20多个领域。

目前,我国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可依据的法规主要有两部:一是1989年6月颁布的《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以外国商会为其管理对象,主要是那些由境外在华活动的商业机构或人员设立,不从事任何商业活动的非营利性团体。二是2004年3月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其中有对外国基金会进行管理的相关条款。

上述两部法规只是涉及目前在华活动境外非政府组织中的两种类型,对多数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的管理一直无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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