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台疫苗管理新政:疾控部门公益性增强

2016-04-15 10:13   澎湃新闻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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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调查处理情况汇报,决定先行对一批责任人实施问责,讨论并原则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

2014年4月23日,疫苗储存运输地-冷链建设系统-北京三康德乐北区营运中心。 视觉中国 图    

2014年4月23日,疫苗储存运输地-冷链建设系统-北京三康德乐北区营运中心。 视觉中国 图

4月1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调查处理情况汇报,决定先行对一批责任人实施问责,讨论并原则通过《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下简称修改草案)。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修改草案对第二类疫苗流通方式作出了较大调整,取消了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疫苗的环节,将第二类疫苗交由省级疾控部门集中采购。

4月13日晚间,原国家医药管理局财务与流通司司长,现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中国医药企业家协会会长于明德向澎湃新闻表示,取消疫苗批发企业经营疫苗环节,使得流通链条缩短,被监控对象会减少,这些都有利于增强监控效果。

长期关注疫苗监管问题的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宋华琳称,一方面,修改草案预示着今后二类疫苗从出厂到最后接种,销售价格将更为透明,疾控部门从中加价牟利的空间也就变小了;另一方面,过去疾控部门要通过销售二类疫苗赚钱,此次修改草案将疾控部门经费全额列入预算,增加了疾控部门的公益属性,遏制其逐利动机。

减少流通环节,降低了管控难度

4月1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消息,就本次对《条例》的修改作出阐释。

消息指出,针对案件暴露出的第二类疫苗流通链条长、牟利空间大等问题,草案删除了《条例》关于药品批发企业经批准可以经营疫苗的条款,将自愿接种的二类疫苗比照国家免疫规划用的一类疫苗,全部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不再允许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疫苗。

此外,针对“挂靠走票”等隐蔽违法经营行为,草案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储存、分发、供应、接收记录,做到票、账、货、款一致。

“走票”是疫苗行内黑话,指能找到疫苗的个人,挂靠在一个药品生产或批发企业名下,以个人向医疗机构销售疫苗(药品)。必要时,由其挂靠的药品生产或批发企业提供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等,实施公对公转账交易,最后再分成。

13日晚间,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中国医药企业家协会会长于明德对澎湃新闻称:“不再允许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疫苗,二类疫苗流通的链条明显缩短,被监控对象减少,这些都有利于增强监控效果。”于明德表示,现在经营疫苗的药品批发企业数量也非常多,管控起来难度非常大,修改草案比照一类疫苗管理指定二类疫苗由生产企业直接到疾控部门,这个过程是一个计划管理的方式,便于集中力量加强管控。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宋华琳也认为,将药品批发企业从疫苗流通环节剔除后,减少了疫苗流通流程,对解决二类疫苗“体外循环”等问题有一定作用。

“过去,疫苗生产企业可以将二类疫苗销售给批发企业,也可以直接销售给疾控部门;批发企业还可以把疫苗销售给另外的批发企业,或直接给疾控部门;疾控部门又可以将二类疫苗销售给下级疾控部门和接种单位。”宋华琳说,二类疫苗非法流入一些实际无疫苗经营资质人员之手,一定程度上是疫苗流通环节过于繁冗造成的。

增加疾控部门公益属性,遏制其逐利动机

“不是说去掉了流通企业经营疫苗,今后疫苗就高枕无忧了,绝对不是。”于明德表示,利益驱使之下,即便改变了疫苗的流通模式,也同样要防止疾控部门一些人员为谋私利而不惜铤而走险倒买倒卖疫苗。“所以制度要靠监督,再好的制度下都有人试图去谋私,只不过法制健全的情况下给他们寻租的空间小了,让他们得逞的机会少了。”

不过在此次《条例》修改过程中,国家卫计委同时发布信息表示,将根据《中央编办、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确保落实各级疾控机构人员编制。疾控机构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要全额列入预算,对于财政投入不足的部分要进行认真核实,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科学核定疾控机构绩效工资总量,并实行动态调整。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分配制度。科学核定县级疾控机构第二类疫苗储存运输费和接种单位接种服务费标准。

宋华琳也认为,减少了流通环节,并不意味着没有风险,今后还面临着如何去管控的问题。

宋华琳表示,从国家卫计委发布的信息不难看出,之前不管是从法律规定上还是实施现状上,对疾控部门的规范和约束明显是不够的。事业单位分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一类是完全公益性质的,所有费用是由财政全额拨款,包括承担义务服务、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卫生等,疾控就属于公益一类。

“一方面应要求疫苗生产企业规范质量管理行为,企业自检的同时确保相应销售记录要真实完整;另一方面,要增加疾控部门的公益属性,过去疾控部门销售二类疫苗要赚钱,增加公益属性就必须要增加财政的支持力度,遏制其逐利动机,规范其运作程序。”宋华琳说,这也是修改草案中为何要将疾控部门经费全额列入预算的原因所在,意思就是说,保证疾控机构的经费,不要去营利赚钱。

宋华琳说,通过对第二类疫苗储存运输费和接种单位接种服务费标准的核定,预示着今后二类疫苗从出厂到最后接种,销售价格将更为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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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编:郭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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