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出台办法救助“事实孤儿” 政府按月出钱

2014-02-11 10:27   合肥晚报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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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我省将全面建立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确保其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去年6月,南京市江宁区两名女童被发现饿死在家中。孩子死前曾因饥饿彻夜拍门喊妈妈,甚至吃粪便充饥。事发前,孩子父亲因向他人提供吸毒场所被拘役,母亲曾多次将孩子丢在家中外出不归。

这起悲剧再次引起了社会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关注。日前,国家民政部也表示,要制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将“事实孤儿”纳入到国家保障中。

今天上午,安徽省民政厅公布了最新制定的《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从今年开始,因父母一方被强制戒毒、正在服刑、患精神疾病、二级以上重度残疾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另一方失踪、弃养等情况而导致的事实无人抚养的儿童,首次被纳入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

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我省将全面建立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确保其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对象 四类儿童有基本生活保障

从去年开始,我省即出台政策,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扩大至部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据统计,2013年,我省共下拨孤儿基本生活费补助资金11681.71万元,将全省27010名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对于散居孤儿和集中供养的孤儿,分别提供每月600元和1000元的生活补助。

从今年开始,这一保障政策的对象继续扩大。

根据新《办法》,纳入保障范围的儿童有四大类:

一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独立生活的孤儿,以及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就读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孤儿;

二是父母一方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另一方失踪、弃养或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二级以上重残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中,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是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四是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未成年人。

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对于事实无人抚养的儿童的保障,过去的政策要求,“父母双方均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或均是二级以上重度残疾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新的办法则考虑到了更多的情形,同时,父母“被强制戒毒”,以及因其他原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也首次被列入。

发放 基本生活费按月发放

保障标准方面,新《办法》明确的基本线与去年一样,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6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不过,我省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适当提高标准。

根据规定,孤儿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家庭其他成员继续享受城乡低保、五保等社会救助政策。此外,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的劳务补贴,所需经费由市、县级财政另行安排,不得从孤儿基本生活费中列支。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实行动态管理,按月发放。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对孤儿基本生活费实行专账核算,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

孤儿死亡、被依法收养或年满18周岁的,自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服刑和被强制戒毒人员子女,自服刑和被强制戒毒人员解除刑期和解除强制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父母宣告失踪或死亡,但又查找到下落的,自查找到下落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

因年龄原因被取消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民政部门须提前三个月告知孤儿或其监护人。取消发放时,有条件的地方可视情发给孤儿一定的一次性生活补贴。

申请 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告知原因

社会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孤儿户籍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孤儿本人近期免冠照片等材料,并填写《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其中,由村(居)委会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的,须同时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属于父母患精神性疾病、正在服刑、被强制戒毒或二级以上重度残疾的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机构、法院、公安或司法部门、残联提供的相关证明;属于父母失踪或者弃养两年以上,查找联系不到父母信息的未成年人,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或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证明。

收到申报材料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县级民政部门也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批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相关单位均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审核 避免公示保护孤儿隐私

按照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了解孤儿有关情况。为保护孤儿隐私,应避免以公示、评议的方式核实了解孤儿情况。

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其监护人持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证明,直接向感染儿童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县级民政部门核定、审批。为保护感染儿童的隐私,不得以公示的形式核实了解情况。

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须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材料(工伤伤残等级达四级以上,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由县级民政部门核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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