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加快建立完善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制度

2014-03-12 10:34   中国新闻网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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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近日就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提出意见。意见强调,对于财政部门给予的保费补贴、公办养老机构的保险费用应当列入预算管理,严格专款专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等法律政策关于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的规定,近日,民政部、中国保监会、全国老龄办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指出: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是构建养老服务业风险分担机制的重要内容,是提升养老机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高度,加快建立完善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制度。

《指导意见》强调,建立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制度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各方参与,重视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公益性,引导保险公司重视社会效益。要努力探索建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养老服务水平和保险经营水平相适应的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格局。

《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民政、保险监管和老龄部门要积极推动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制定完善工作方案,积极争取政策支持。鼓励以省级为单位,由民政、保险监管和老龄部门共同制定统一投保的指导意见。要建立费率浮动机制,实施等级费率和经验费率。各级民政和老龄工作部门要把建立养老责任保险制度作为加强养老机构风险管理的重要举措,借助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的风险管理经验,最大限度地杜绝重大责任事故发生,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指导意见》强调,各级民政、保险监管和老龄部门要定期对保险方案、理赔服务等进行评估。各地保险监管部门要指导保险公司推进服务创新,增强为老年人和养老机构服务的意识。各级民政、保险监管和老龄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调,积极探索促进养老服务业和保险业深层次合作的有效方式。《指导意见》强调,对于财政部门给予的保费补贴、公办养老机构的保险费用应当列入预算管理,严格专款专用。各养老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保险协议约定,按期支付保险费,不得向入住老年人另行收取责任保险费,严禁截留挪用保险赔偿金。入住老年人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办理赔付手续,协助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据了解,在三部门联合下发《指导意见》之前,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湖北、广东等地已经开展了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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