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明确社工岗位设置时间进度

2015-01-06 09:18   黑龙江省民政厅社会工作处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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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黑龙江省民政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省各市(地)民政局、省民政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进一步贯彻落实 省民政厅、省人社厅联合印发的《黑龙江省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明确了推进社工岗位设置的时间进度。

黑龙江省明确社工岗位设置时间进度

近日,黑龙江省民政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省各市(地)民政局、省民政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事业单位进一步贯彻落实 省民政厅、省人社厅联合印发的《黑龙江省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明确了推进社工岗位设置的时间进度。

根据《意见》规定:与社会工作关联度强的民政事业单位、与社会工作有关联的民政事业单位(以下合称“两类民政事业单位”)的社工岗位应分别占该类单位现有专业技术岗位的30%、20%以上;领导班子成员中,至少有 1人参加全国社工职业水平考试取得职业资格,《通知》要求从2015年起,全省民政事业单位要根据与社会工作不同的关联程度,按照《意见》对应的比例标准,逐步增加社工岗位配置,到2020年基本达到《意见》规定的社工岗位配置比例。具体时间进度安排如下:第一阶段到2015年底,两类民政事业单位的社工岗位占现有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应分别达到10%、5%以上;第二阶段到2018年底,两类民政事业单位的社工岗位占比应分别达到20%、10%以上;第三阶段到2020年底,两类民政事业单位的社工岗位占比应分别最终达到《意见》规定的30%、20%以上的比例要求,并且领导班子成员中,至少有 1人参加全国社工职业水平考试取得职业资格。此外,由民政部门主管的其他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设置社工岗位。

《通知》同时强调:各地、各单位要把推进社工岗位设置工作与民政事业单位改革、民政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结合起来,统筹推进。尚未完成单位岗位设置工作的,要将社工岗位设置作为本单位岗位设置工作的重要内容;已经完成单位岗位设置、社工岗位设置未达到《意见》要求的,要按照《意见》规定,迅速进行整改。(张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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