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中国机构编制网正式对外发布《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简称“三定方案”),中国政府网予以转发。
根据三定方案,民政部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根据三定方案,民政部的内设机构也将做出相应调整。
1月19日,在中国慈善联合会举行的“2018中国慈善年会”上,民政部党组成员、副部长高晓兵表示,民政部最近正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稳步推进机构改革,慈善事业有关职能得到进一步明确和加强,设立了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
调整的不仅是慈善事业和社会工作,社会组织、儿童、养老等多个领域都有变化,在这些领域工作以及关心这些领域的各方需要格外关注。
在1月25日上午民政部举行的第一季度例行发布会上,针对三定方案的正式发布,民政部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张卫星表示,民政部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狠抓新“三定”规定落实,全面履行民政工作最底线的民生保障、最基本的社会服务、最基础的社会治理和专项行政管理职责,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拓创新,在新起点上推进民政事业改革发展。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王金华也在发布会上对儿童福利司的设立进行了解读。
民政部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张卫星
那么具体会有哪些变化,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一起来看看吧!
设立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
根据三定方案,民政部设立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其职责包括:
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拟订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监督福利彩票的开奖和销毁,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拟订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经过这一调整,慈善事业的相关工作将集中到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
在此之前,慈善工作由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和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负责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的实际上是社会组织工作,而不是慈善工作。
2016年,《慈善法》实施后,《慈善法》的相关落实工作主要由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主要负责其中的慈善信托工作。
此次调整后,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等工作将集中由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落实。
社会工作方面,经过这一调整,其被重视程度将进一步加强。
此前,社会工作是社会组织管理局的职责,此次调整,不仅是将职责调整到新的部门,而且是社会工作首次出现在正式司局的名称中,显示出社会工作地位的提升。
此外,将慈善工作和社会工作放在一个司局,也显示出社会工作与慈善工作的密切关系得到了认可。
设立社会组织管理局
(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
社会组织管理局沿用了之前的名字,但其职责发生了变化。
三定方案明确,其职责为:
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地方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
剥离了境外非政府组织、社会工作方面的职责,与《慈善法》相关的工作职能也转到了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其工作将专注于社会组织。。
设立儿童福利司
儿童福利司的职责是:
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这是我国首次设立儿童福利司。在此之前,民政部在社会事务司下设了儿童福利和收养处,主要负责儿童收养方面的工作。
2016年,社会事务司下设未成年人(留守儿童)保护处,这是民政部首次就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设立专门业务处。
其主要职责包括:
负责拟定未成年人保护发展规划、工作方针、政策,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指导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管理并拟订建设、服务标准及管理规范;开发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和留守儿童、留守妇女信息系统;协调未成年人保护国际合作项目。
儿童福利司将涉及儿童福利的职能进行了归口,同时行政级别的提升,也意味着儿童福利工作受到了更多的重视,其在儿童福利方面能够发挥的作用也更强了。
在1月25日上午民政举行的第一季度例行发布会上,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王金华也就新设立的儿童福利司回答了记者问,他认为,儿童福利司“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王金华司长
“我觉得儿童福利司的设立有利于统筹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有利于系统地研究适合我国国情的儿童福利制度。”王金华强调。
王金华表示,儿童福利司的成立,将进一步理顺完善儿童福利工作体制,有利于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强化主体责任,也有利于进一步形成完善政府负责、部门协作、分工配合的工作机制,对今后系统推进儿童福利相关政策,切实维护好广大孤弃儿童、困境儿童、留守儿童等儿童的合法权益,落实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具有重要意义。
设立养老服务司
养老服务司职责为:
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
此前,民政部并没有养老服务司。国务院设立了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民政部。2018年,国务院机构调整后,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改为设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此次调整,对民政部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在养老方面的职责进行了划分。
民政部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附:《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全文
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民政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
第三条 民政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拟订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拟订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限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负责报国务院审批的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工作,组织、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负责重要自然地理实体以及国际公有领域、天体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审核工作。
(六)拟订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七)拟订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八)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一)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民政部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五)有关职责分工。
1.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民政部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自然资源部的有关职责分工。民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图。
第四条 民政部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国际合作司)。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国际交流合作和与港澳台交流合作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负责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三)规划财务司。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中央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拟订民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和机关及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与内部审计工作。
(四)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督局)。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地方对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
(五)社会救助司。拟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办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
(六)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司。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七)区划地名司。拟订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限、地名管理办法,审核报国务院审批的行政区划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组织、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审核重要自然地理实体以及国际公有领域、天体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参与联合国地名标准化建设工作。
(八)社会事务司。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拟订婚姻、殡葬、残疾人权益保护、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政策,参与拟订残疾人集中就业扶持政策,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殡葬服务、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相关工作,协调省际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
(九)养老服务司。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
(十)儿童福利司。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拟订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监督福利彩票的开奖和销毁,管理监督福利彩票代销行为。拟订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政策,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机关党委(人事司)。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科技管理及队伍建设等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五条 民政部机关行政编制333名。设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4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
第六条 民政部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31日起施行。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