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瑞鸿:公共危机应急体系中的社会工作介入

2021-01-04 10:26   中国社会工作杂志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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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机治理中的应急服务体系包括事前预防、事中干预、事后评估等复杂而精细的应对,不仅要求社会工作等专业组织做好常规人才储备,更要求学界深入研究,尽早提炼出符合中国国情、最大限度维护公民权利、保障社会公正的公共危机应急体系理论。

假如时光回溯十年左右,不难发现,公共危机应急体系当时还是一个不常提及的概念,社会工作对于普通大众来说也更为陌生,公共危机应急体系中的社会工作介入则更是一个比较新鲜的话题。

弹指十年,在现实倒逼和理论引导下,我国公共危机应急体系中的社会工作介入已取得长足进步。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正式颁布实施,2008年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将公共危机应急体系中的社会工作干预大大向前推进了一步。2018年应急管理部正式成立,标志着我国应急管理体系从政策制定到政府实施的一次重大突破。近年来,广东、上海等多地在重大公共危机事件应对中也有意识地加入了社会工作专业力量。2016年,广东省民政厅还委托广东省社会工作师联合会组建了该省首个公共危机社会工作服务队。与此同时,实务界也加大了对于公共危机应急体系中社会工作介入的研究,取得了较为丰硕的理论成果。

尽管公共危机应急体系中的社会工作干预从政策到实务再到理论都取得了显著成就,但如果立足于“十四五”规划建议的指导思想来看,公共危机应急体系中的社会工作介入还需要进一步充实、创新、突破和完善。

在“十四五”规划建议中,“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中的“国家治理效能得到新提升”部分明确,“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体制机制不断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能力显著增强,自然灾害防御水平明显提升”。在“保障人民生命安全”部分提出“完善国家应急管理体系……提高防灾、减灾、抗灾、救灾能力”。“十四五”时期我国将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公共危机应急体系以及社会工作的干预都必须因应时代变化,转变发展理念,创新发展模式,提升发展效能。

学界在谈论公共危机时常常把公共危机区分为传统与现代两种形式。传统的公共危机偏重于自然灾害,其特征主要表现为种类的单一性、辐射的地方性、后果的确定性;现代公共危机更多立足于社会危机,其特征主要表现为种类的多样性、辐射的全球性、后果的不确定性。在具体应对方式上,传统的公共危机对应的是传统的国家管理模式;现代公共危机对应现代的国家治理模式,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体现。这是我们思考“十四五”期间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公共危机应急体系中社会工作介入的主要逻辑框架。这也进一步提醒我们在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常规管理和应急管理部的日常实践中,应在立足于自然灾害管理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社会灾害的关注,包括社会工作等社会力量的引入。

“十四五”规划建议的指导思想中首先强调的就是依法治国。这也应该是我们思考公共危机应急体系中社会工作介入的首要出发点。尽管我国出台了突发事件应对法,但在法律条文中并未涉及社会工作的依法介入,公共危机应急体系的介入力量还是集中于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乃至村(居)委会等传统力量,对于社会组织的介入鲜有提及。这是在“十四五”期间需要进一步强化和完善的。立法才能够真正赋予社会工作等专业社会组织介入公共危机应急体系的合法权利,避免因人而异、因地而异、因时而异、因事而异。

除了立法,“十四五”规划建议非常强调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体系,实现政府治理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现代公共危机的特点也决定了不可能依靠政府单一力量应对,而应该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等第三方专业力量作为有力补充。十四五期间, 应进一步思考在公共危机应急体系中如何更好地结合现代政府多元共治的理念,真正牢固树立社会工作等专业社会组织和民间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公共危机治理中的应急服务这一现代意识。

公共危机治理中的应急服务体系包括事前预防、事中干预、事后评估等复杂而精细的应对,不仅要求社会工作等专业组织做好常规人才储备,更要求学界深入研究,尽早提炼出符合中国国情、最大限度维护公民权利、保障社会公正的公共危机应急体系理论。

(作者系华东理工大学社会工作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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