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如何实现转型升级?听听他们怎么说

2021-06-01 09:37   中国社会报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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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赋予民政部门更多职责任务,服务对象拓展到了全体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作为履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重要基层阵地,有哪些问题亟待解决?又该如何尽快实现转型升级,承担起《未成年人保护法》赋予的重要使命?部分基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探讨。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赋予民政部门更多职责任务,服务对象拓展到了全体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作为履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重要基层阵地,有哪些问题亟待解决?又该如何尽快实现转型升级,承担起《未成年人保护法》赋予的重要使命?部分基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探讨。小编邀您一起来看!

访谈嘉宾:

吕景华 山东省滨州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主任

覃志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主任

李云中 湖北省荆州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中心主任

朱文香 江苏省南通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书记

杨 珺 陕西省宝鸡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副主任

郑 源 安徽省宁国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负责人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即将实施,对民政部门提出了更高要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作为重要阵地,面临哪些挑战?有哪些问题亟待解决?

覃志强:桂林市作为全国首批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20个试点城市之一,在“十三五”期间,建立了困境未成年人发现报告机制、应急处置机制、评估帮扶机制、强化干预与监护机制,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率先引入社工机构开展站内生活照料服务,救助困境未成年人700多人次,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民政部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有以下三个问题亟待解决:一是需要解决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人、财、物”问题。据了解,目前各地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与救助管理机构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工作模式,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没有落实专门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有部分县(市)区存在建了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但“人、财”没有落实到位的情况。可以这么讲,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目前在体制上还没有解决好“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赋予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新的职能,届时现有人员的工作压力会更大。二是需要及时解决工作人员的专业结构问题。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涉及的政策法规非常多,从民政部门的监护责任分析,要求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更加专业的照料、保育等专业知识和技能。三是亟需从政府层面重新厘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职能定位、责任边界等,防止出现单打独斗的局面。

杨 珺:一是亟待实现机构转型。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就目前而言,县级层面,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大多没有编制、没有机构、没有场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大多由县民政局事务股负责,或是与县级救助管理站合署办公;地市级层面,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大多与救助管理站合署办公,无编制,不是独立法人单位。新形势、新任务要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尽快实现转型升级。为此,亟待建立县级独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或者县级儿童福利机构转型成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地市级层面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与救助管理机构分离,加快市县两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的阵地建设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以实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二是亟待解决专业力量问题。有一支更加专业的儿童社会工作专业力量是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转型升级的内在要求。现实中,儿童类社会组织发展缓慢,特别是儿童类3A级以上的社会组织更是凤毛麟角,孵化、扶持、培育一批社会组织参与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是当前的重要任务。同时,亟待畅通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将儿童福利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吕景华:一方面,亟待解决资金问题。当前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经费与救助管理经费合并拨付,没有单独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经费,不利于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全面开展。另一方面,亟待健全法规制度。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在开展工作时可以依据的法规、制度较少,相关的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尚未统一。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民政履行国家监护职责提出了要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如何做好落实?

李云中: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重点对民政部门履行国家监护法定职责、开展家庭监护监督指导、受理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个案、开展救助保护等提出要求,以上工作需要依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来具体落实。特别是家庭监护监督指导工作,超出了民政部门传统意义上的兜底保障范畴,从事后保障延伸到了事前干预。同时家庭监护监督指导、受理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个案等工作职能也对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专业服务能力提出了挑战。这就要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必须配备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才,以适应工作要求,满足未成年人的需要。

郑 源:县级民政部门应纵向建立“县、乡、村、组”四级儿童保护工作队伍,做好全面摸排建档工作,及时了解掌握监护缺失、监护能力不足的未成年人情况。指导属地单位落实监护人委托、指定的工作职能,对无合适监护人的未成年人要及时按规定程序转入临时监护或长期监护,切实做好未成年人兜底保障工作。 

覃志强:我们将围绕以下三方面抓好贯彻落实:一是进一步增强工作人员法治意识,加强工作人员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学习,及时组织对困境未成年人进站监护制度的检查梳理,进一步修改完善工作规程、强化各项工作制度。二是进一步强化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了民政部门负责承担临时监护或者长期监护的法定职责,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必须进一步落实工作人员的安全监护责任,加强机构设施安全防范。三是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法治能力,充分利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责任界定,积极帮助到站接受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争取相关部门提供必需的行政支持与法律保护。 

吕景华: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从硬件和软件两方面切实履行好临时监护职责。在硬件方面,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特点,科学设置活动室、心理咨询室等功能房间,为未成年人提供符合健康成长所需的饮食、住宿、基本医疗、娱乐服务等条件;在软件方面,需要做好机构内管理、完善业务流程、做好安全生产、协助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同时,针对未成年人的不同需求开展个案帮扶、心理疏导、团体活动等,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

杨 珺: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7种临时监护的情形,明确了国家兜底的监护职能。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从三个方面履行好监护责任:第一,与原监护人或是公检法部门在承接监护职能时,制定缜密的监护责任书,形成监护闭环,杜绝监护“真空”。还应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必要时要获取、保存音频视频资料。第二,对于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有必要的,须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三,工作人员对于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要做到24小时不离开视线。机构内除卧室、洗手间、浴室私密场所等,都应安装摄像头,实时监控,视频保存3个月。

相较其他对象来说,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有特殊性,如何针对他们的特点,提供更加专业的服务?

覃志强:针对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我们将提供更加专业的服务。一是继续采用政府购买专业服务模式,引进专业社工机构,运用“社工+志愿者”运行机制,由专业社工对受助未成年人进行法治教育,矫正不良行为,同时对他们进行一对一的心理辅导,在生活上给予悉心照顾和人文关怀,以减轻受助未成年人的心理压力。二是加大未成年人保护宣传,营造全社会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浓厚氛围。积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关爱活动。三是继续与共青团桂林市委员会开展合作,利用12355青少年服务平台,指导社工机构深入校园和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未成年人保护宣传活动,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四是利用桂林市丰富的自然资源与红色教育资源,拓展服务内容,以多种形式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党史学习教育纳入站内救助未成年人的“德、智、体、美”教育范畴。

李云中:以建设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为支点,完善基层服务体系。困境未成年人的发现报告、及时干预和跟踪随访等问题长久以来困扰着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者。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出在乡镇(街道)层面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这意味着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在基层有了抓手,将有效化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基层薄弱的问题。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可以按照资源共享的工作思路,整合各地社工站、儿童之家等场所,汇集儿童督导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多方力量,真正把服务引入基层,为未成年人提供常态化关爱服务,打造市、县、乡镇(街道)三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阵地,构建层次分明、上下联动的未成年人保护网络。 

吕景华:第一,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和隐私权,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充分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第二,有专业人才提供专业服务。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通过招聘或政府购买等方式,引入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才,提供专业服务。第三,提高标准化水平,通过开展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标准化创建活动,将服务流程和服务内容标准化,为困境未成年人提供专业有效的救助服务。

杨 珺:我们将加强内部管理与人才队伍建设,鼓励从业人员参与专业技术职称考试,对考试通过的工作人员进行奖励;加大培训力度,通过邀请专家授课、案例分析、个案分享等方式,不断提升工作人员专业水平。以专业社工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导,帮助其改善人际关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专业支撑。  

朱文香:牢固树立儿童利益最大化理念,定期分析研判工作形势,查找工作不足,优化工作举措。加强调研,经常深入村组、社区、服务对象家中问计问需,为未成年人健康发展提供支持。同时,加强自身建设,按照安全、适用、便利的原则,全面排查硬件设施配备情况,实施适龄化改造,完善功能设施,满足机构转型发展需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注重数据动态更新,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组织开展政策法规培训,引导工作人员增强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要补充法律、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优化队伍结构,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厚植工作人员的大爱情怀,使服务更有温度。  

郑 源:民政部等14个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对县级民政部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兜底任务进行了科学统筹,将有效地提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专业化水平。我们将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意见贯彻落实。我们还将利用好专业社会组织开展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服务,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培育儿童服务类社会组织,开展心理辅导、情感关怀、养育能力提升等服务。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一项综合工作,需要调动各方力量,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在协调各方中如何发挥作用?

杨 珺: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确定了民政部门作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原则上牵头单位的法定地位,促进了未成年人保护机制的畅通。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个案会商、案例分析、信息分享、个案转介等形式,与成员单位开展经常性座谈,及时对接、转介、处置好个案,切实做好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协调、统筹、督促指导,推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成员单位之间的无缝衔接,高质高效。

覃志强:一是按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要求,履行好工作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二是建议民政主管部门建立内部协作联动机制,使救助保护机构的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行政资源保护,改变以往不管哪个部门发现报告或者转介到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的,大多数一交了之、后续大量工作由民政部门或者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协调解决的情况。三是建议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各部门的绩效考核。 

李云中:以畅通未成年人保护热线为依托,建立健全发现报告工作机制。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通全国统一的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及时受理、转介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热线的设立,有利于未成年人表达诉求、寻求帮助,更重要的是为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提供了报告渠道。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依托服务热线,按照“线上线下相衔接、网上网下同处置”的原则,打造“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一站式”未成年人保护热线综合服务平台。同时,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积极运用微信、微博、抖音等新媒体平台,建立起以热线为主的全媒体工作机制。

吕景华:一方面,搭建服务平台。横向上,应通过设立统一的热线电话、建立信息平台等方式将公安、教育、司法等相关部门纳入服务平台,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打造成为一个集救助帮扶、统筹协调、服务转介、社会组织培育等功能为一体的服务平台,定期组织召开未成年人保护协调会议,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合作;纵向上,加强与乡镇(街道)、村(居)的联系协作,在政策培训、业务指导、资金使用等方面给予基层组织有力支持,强化基层信息排查、发现报告、精准帮扶等方面的能力。另一方面,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开展新闻媒体进机构、网络知识竞赛等系列活动,全面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重大决策部署,广泛普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凝聚起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共识,形成全社会关心关爱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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