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将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姜春媛 2014-02-19 15:03   新华网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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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定于2014年2月19日(星期三)上午10时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请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总经济师冯俊介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情况和住房保障情况,并答记者问。

   住房保障立法一直是社会舆论关注的重点,针对这一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总经济师冯俊在19日举行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在去年5月份我们住房城乡建设部已经把送审稿上报国务院法制办了,国务院去年9月底在常务会议上明确要求加快住房保障立法,现在国务院法制办已经将这个条例的草案征求了各部门、各地方和社会机构的意见,现在我们正在根据反馈的意见进行修改,争取把条例尽快上报国务院,公开征求社会的意见。对于救助对象的住房救助应该实行这样一个原则,就是应保尽保、优先安排。此外,他们几乎是无力支付住房成本的,无论租、无论买。所以在总体制度安排上,给他们提供一些公租房,租金比较低一些,对于一些没有收入来源的,可能还是免费的,当然也可以通过住房租赁补贴的方式,或者在农村里通过危房改造补助的方式,来解决他们的住房困难。

    [新华社记者] 我的问题关于住房保障立法方面的。请冯总介绍一下城镇住房保障条例的最新进展情况,什么时候能出台?另外这个条例的出台对于推动住房救助有什么作用?谢谢。

    [冯俊] 《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在去年5月份我们住房城乡建设部已经把送审稿上报国务院法制办了,国务院去年9月底在常务会议上明确要求加快住房保障立法,现在国务院法制办已经将这个条例的草案征求了各部门、各地方和社会机构的意见,现在我们正在根据反馈的意见进行修改,争取把条例尽快上报国务院,公开征求社会的意见。

    住房保障和对救助对象的住房救助问题是相关联的,这些救助对象在总体上说是因为劳动技能低、就业机会不好,导致收入低,有些是因为伤病等原因,导致生活比较贫困,大多数救助对象不可能依靠自己的努力改善住房条件,所以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也是我们住房保障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总体上,解决群众的住房问题,应该倡导和推进住房市场化改革的方向,也就是说我们坚持住房发展的市场化改革是基本的原则。但是,社会上总是会有一些人群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无力支付住房成本,没有能力通过自身的劳动在市场上获得合适住房。所以,政府应当对这部分人群提供住房保障公共服务,也是政府的一种责任,也是义务。

    对救助对象住房救助的标准也是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相关联的。以前,在整体经济发展水平不太高的时候,我们给他提供一个住的地方,让他别流离失所;现在随着社会生活水平提高了,要提供合适的住房;到2020年建成小康社会的时候,可能还要求都能够住上符合健康文明标准的住房。当然,各个地方经济发展的水平不一样,有些地方可能现在就能达到这个目标,有些地方可能需要努力才能达到这个目标。

     对于救助对象的住房,我们从几个方面来考虑,他们的住房困难也好、生活困难也好,属于最紧迫的一个群体,对他们的住房救助应该实行这样一个原则,就是应保尽保、优先安排。此外,他们几乎是无力支付住房成本的,无论租、无论买。所以在总体制度安排上,给他们提供一些公租房,租金比较低一些,对于一些没有收入来源的,可能还是免费的,当然也可以通过住房租赁补贴的方式,或者在农村里通过危房改造补助的方式,来解决他们的住房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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