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指导意见发布

2015-10-22 09:56   民政部网站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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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和妇联组织的职能作用,依法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基本生存、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精神,民政部、全国妇联印发了《关于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

日前,民政部、全国妇联印发了《关于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和妇联组织的职能作用,积极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民政部社会事务司负责人对《意见》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和下一步工作安排进行了解读。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

反对家庭暴力,依法处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妥善救助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已经成为社会共识。关爱型救助管理工作开展以来,各地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相当一部分救助对象,特别是未成年人,是因遭受家庭暴力而被迫离家出走、生活无着的,遂逐步探索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近年来,民政部会同全国妇联指导推动各地民政部门与妇联组织加强合作,依托救助管理机构成立“家庭暴力庇护中心”,积极为因家庭暴力无家可归或有家难归的受害人提供庇护和临时救助服务,及时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一些省份已印发文件推动各救助管理机构设立“家庭暴力庇护中心”,全国有近400个城市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了“家庭暴力庇护中心”。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以来全国各救助管理机构庇护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5万人次左右。

民政部门会同妇联组织探索开展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已得到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认可,公安机关引导护送或主动到救助管理机构寻求庇护救助的家庭暴力受害人逐年增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切实发挥民政部门和妇联组织的职能作用及工作优势,共同做好新形势下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民政部会同全国妇联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研究制定了《意见》,推动各地民政部门和妇联组织全面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符合《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精神,是“托底线、救急难”的具体体现,是解决“一些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群众救助问题”的具体政策安排,更是依法反对家庭暴力,切实维护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实际举措。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民政部、全国妇联针对家庭暴力庇护救助工作对象范围、基本原则、工作机制和服务内容、庇护机构运作管理、社会力量参与等核心问题和关键环节进行了研究论证,力争《意见》提出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符合现实国情、满足工作需求。

一是科学确定工作原则。根据工作对象实际需要并适当借鉴国际做法,《意见》提出了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依法庇护、专业帮扶、社会共同参与等工作原则,充分体现了依法行政的法治思维、专业服务的科学理念、发挥多元主体作用的开放精神。

二是依法界定工作对象。为充分发挥救助管理机构救急难功能,及时解决家庭暴力受害人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等群体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意见》界定工作对象为“常住人口及流动人口中,因遭受家庭暴力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处于无处居住等暂时生活困境,需要进行庇护救助的未成年人和寻求庇护救助的成年受害人”,并明确“寻求庇护救助的妇女可携带需要其照料的未成年子女同时申请庇护”,将常住人口及流动人口中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均纳入了庇护救助范围。

三是及时提供庇护救助服务。为及时救助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意见》明确规定“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接收公安机关、妇联等有关部门护送或主动寻求庇护救助的受害人”,细化完善庇护救助具体工作流程和措施,强调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隐私保护工作,并规定了妇联组织和民政部门对家庭暴力现象的发现报告责任和义务。

四是强调未成年受害人权益保护。为进一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精神,《意见》要求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未成年受害人临时监护、调查评估、多方会商等工作,细致规定了专门区域救助保护、专人陪护照料等具体保护措施,并依法规定了合适成年人参与、撤销监护权等特殊保护措施。

五是深化庇护救助服务内涵。为切实满足家庭暴力受害人实际需要,有效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加强其人身安全保护,《意见》明确了按需提供转介服务的工作理念,要求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在做好临时性生活救助之外,会同妇联组织运用专业方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进行安全评估和需求评估,根据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身心状况和客观需求制定个案服务方案。为避免家庭暴力受害人再次受到伤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意见》要求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或妇联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协助受害人或代表未成年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依法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同时,《意见》还分别细化了成年受害人和未成年受害人离开救助管理机构时的具体操作程序,以确保家庭暴力受害人顺利回到家庭或得到监护照料。

六是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为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在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意见》确定了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的具体内容和支持措施,提出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合作、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专业服务,要求妇联组织动员引导爱心企业、爱心家庭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服务。

总体来看,《意见》明确了民政部门和妇联组织在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和协作机制,对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提出了详细的政策措施和明确的工作要求,并适当突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措施,将为各地民政部门及所属救助管理机构和加强与妇联组织的协作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提供有力的政策依据和明确的工作指引。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加强“家庭暴力庇护中心”建设。民政部将会同全国妇联进一步深化合作关系,推动地方民政部门和妇联组织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家庭暴力庇护中心”,具体承担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将指导各地救助管理机构开辟专门服务区域设立家庭暴力庇护场所,依托已有设施完善服务功能和服务环境,并加强家庭暴力庇护场所管理服务制度建设,选派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工作人员负责受害人庇护救助工作。

二是健全部门联动协作机制。指导地方民政部门和妇联组织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协同帮扶、信息共享等联动协作机制,细化具体任务职责和合作流程,积极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共同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庇护救助和权益维护工作,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更多、更好、更贴心的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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