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出台《指导意见》助推民办社工机构发展

2016-04-14 15:18   办公厅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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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河南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发展壮大,促进我省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4月6日,河南省民政厅出台《关于推动全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孵化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豫民文〔2016〕13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孵化基地建设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任务要求、创建方式和工作保障,以推动孵化基地的建设,培育社工服务机构快速成长,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发挥社会工作对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作用。

(原标题:河南省民政厅出台《关于推动全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孵化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推动河南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发展壮大,促进我省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4月6日,河南省民政厅出台《关于推动全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孵化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豫民文〔2016〕13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孵化基地建设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任务要求、创建方式和工作保障,以推动孵化基地的建设,培育社工服务机构快速成长,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发挥社会工作对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作用。

《指导意见》指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孵化基地是集孵化培育、资源整合、提升能力、合作交流、展示风采等多位一体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共服务平台,是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综合性服务基地。孵化基地主要服务内容是对初创期的公益性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办公场地、办公设备、注册协助、扶持基金、能力建设、发展指导、政策辅导、宣传推广等关键性支持。

《指导意见》明确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孵化基地建设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专业服务,回应社会亟需。孵化基地所在地民政部门要优先孵化以老年人、残疾人、青少年、城市流动人口、农村留守人员、特殊困难人群、受灾群众等为重点服务对象和以婚姻家庭、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矫治帮教、卫生医疗、人口服务、应急处置等为重点服务领域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二是坚持严标准、低门槛、高支持。新成立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要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孵化基地所在地可设立扶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专项资金,通过公益创投、补贴奖励、提供场所、减免费用等多种方式,支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成立和初期运作,支持其以社区为平台开展社会工作服务。三是坚持政府主导、基地培育引导。孵化基地所在地民政部门要坚持政府主导地位,培育引导、服务支持与凝聚监管并重。建立日常监督机制、责任追究机制、行业退出机制。按照现代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要求,指导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立基层党组织,确保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正确发展方向。

《指导意见》提出,各地孵化基地由省民政厅人事教育处(社会工作处)指导建设,由孵化基地所在地民政部门统筹管理。孵化基地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准入制度、孵化机制、人员配置、资金使用等措施。每个孵化基地要至少设立3-5间办公室,每间办公室面积不少于15㎡,其中包括一间面积较大的共用会议室。孵化基地内配置必要的办公桌椅和设备,并按标准配备各种消防设施。

2015年,省民政厅投入财政资金150万元,支持郑州市、洛阳市、信阳市和郑州市金水区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试点建设任务。《指导意见》要求,2016年,郑州市、洛阳市、信阳市和郑州市金水区要完成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任务。2017年底前,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力争各建成1个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每个孵化基地须在一年内孵化本地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或者社会工作协会3个以上,并同时发挥综合管理、培育孵化、信息共享、党团凝聚功能。(根据河南省民政厅信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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