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帮扶与发展——香港特别行政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对内地的启示

2019-07-19 09:13   中国社会工作杂志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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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内地,社区矫正工作以往主要依靠各街道司法所跟进,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及执法力度的加强,部分城市开始通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介入社区矫正工作,来减轻政府负担和改善社区矫正工作成效。

在内地,社区矫正工作以往主要依靠各街道司法所跟进,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及执法力度的加强,部分城市开始通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介入社区矫正工作,来减轻政府负担和改善社区矫正工作成效。然而,在此过程中,政府和服务承办方在服务成效和理念方面都有不少分歧。下面笔者就结合自己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从事感化官和在少年矫正院工作的经验,介绍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现状,分析香港特别行政区宏观的社区矫正制度是如何搭建的,以及社会工作者是如何平衡“控制”与“支持复康与发展”这两个貌似冲突的元素,达到良好的介入效果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分类及内容

从服务的主要提供方来看,目前香港特别行政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大致可分为官办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和民办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官办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其实是政府聘用社工公务员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服务。民办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相当于内地的政府出资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社会福利署共聘用了2100名社工,这些社工均为公务员岗位,其中有100多名被安排专责提供法定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这100多名社工在接受一定培训并取得资格后,会根据《罪犯感化条例》(香港法例第298章) 及《社会服务令条例》(香港法例第378章)为罪行相对轻微,且法庭认为可给予机会让他们在社区中接受社工监管辅导或履行定时义务工作以补偿犯错的社区矫正人员,提供监督、支持、救济帮助以及辅导等服务。这些社工工作时都是以法例所赋予的“感化主任”身份行事,他们会依据法例对这些社区矫正人员进行适当监督,例如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定时报到面谈,要求涉及毒品个案者提供尿液样本进行检测,或要求有需要者接受精神或心理治疗等。同时,他们也会依据社会工作的职业操守及专业原则,协助这些社区矫正人员处理家庭、工作、人际关系、经济等方面的问题。例如,若社区矫正人员曾因失业而偷窃,社工便会安排他们申请低保和协助他们寻找工作;若社区矫正人员曾因为与妻子关系欠佳而做出非礼行为, 社工就会为其提供婚姻辅导;若社区矫正人员曾因为工作压力太大而做出犯罪行为去宣泄,社工就会辅导其增强抗压能力。除了感化及社会服务令督导之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还聘用了另一批社工,负责与香港惩教署的职员合作,为那些犯严重罪行、服刑期较长的刑满释放人员提供重新融入社会的支持服务。

民办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其实也是政府出资购买的。目前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主要是与“香港善导会”和“香港戒毒会”两家机构合作,让他们在各区成立辅导支持中心及美沙酮诊所社工服务站等(吸毒者在香港社区矫正人员中占相当大比例),以社会工作手法协助刑满释放人员及毒友重建生活。值得留意的是,这些机构不仅会为社区矫正案主提供辅导服务,也会为他们提供免费住宿戒毒服务、短期宿舍甚至少量现金济助,以协助他们处理最急需解决的现实困难,而这部分金钱开支已经包含在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内。也就是说,政府为刑满释放人员和愿意戒毒的人士设立了专项资金,并放心地将这些钱交到社会服务机构的手上,让社工决定如何使用从而协助社区矫正人员。

从服务层次来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区矫正工作可以以犯罪者的年龄或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来梳理。例如香港社会福利署运营了一所可容纳300多名青少年犯罪人员的综合禁闭式院舍, 院内共有90多名社工,为因不同罪行及依不同条例被判接受禁闭式训练的青少年犯罪人员提供以社会工作原则为本的发展和康复性服务。院所内虽然也有教育和医疗部门,但管理层及日常管理院友的都是社工,可以说院舍就是一个根据社会工作原则搭建的生活环境,为青少年犯罪人员提供了保护、发展和监督服务。此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又向社会服务机构购买了青少年犯罪防治服务,由社工跟进辅导一些曾经犯法但没有被控告的青少年的更生复康工作。

可供借鉴的做法

综合分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有几方面与内地的做法是截然不同并且可供借鉴的。

首先,社工的法定权责清晰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有一批社工岗位是公务员编制,由于犯罪人员更生矫正辅导本来就有监控的意味(内地称“帮扶”),香港特别行政区就索性在相关条例中给予部分在政府部门工作的社工一个法定身份去执行相关工作。另外,由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工有独立的执业身份和监管组织—— 香港社会工作者注册局,公务员编制及法例所赋予的身份并不会且不能凌驾于专业守则之上,因此,政府部门的社区矫正社工仍以专业价值为中心行事,例如不能将赏罚或惩治理念置于案主个人需要或利益之前。这样的安排保证了社工可以权责清晰地执行工作。笔者认为,内地政府部门(如司法部门)也可以招聘一些公务员编制的社工,并在相关法例中规定其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权责,以促进服务成效的提升。

其次,充分授权给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在民办服务方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给予社工高度的肯定、重视和授权,让他们有能力去处理违法人员的复康工作。社工以犯罪人员的整体身、心、社交复康为介入主线,政府提供足够的资金让民办机构运营中途宿舍及免费的戒毒中心等服务,并由社工全权支配部分现金的使用,协助刑释人士在过渡期应对生活困难。而内地政府没有为社区矫正及刑释人士提供特定的现金济助,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即使承办了政府委托的帮扶中心服务,也没有资金为他们解决日常生活的困难。笔者遇到过一位曾有吸毒问题但已戒毒的社区矫正人士,由于过去吸毒引发了后来的精神问题而被送院治疗,但因其吸毒及犯罪史,社区居委会及很多地区的基金会都不同意给予其医疗费用方面的帮助,这样他的病尚未痊愈就要回到社区。这就牵涉到政府和社会如何看待社区矫正人员和社会工作介入的价值,社区矫正人员不能只被看做戴罪之身,社会不能只顾管制而不扶持,社会工作提供的帮助也不能是口惠而实不至的。

最后,服务过程以“弱标签化” 为主旋律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区矫正工作,除了法定的感化监管有一定程度的负面标签性(即某社区矫正人员出入感化办事处时可能会被认定是社区矫正人员)之外,其他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单位大都不会提及“帮扶”“改造”“矫正”等字眼。就算是香港戒毒会的服务单位,部分都已经改用不能联想到毒品的名字。加之社会大众普遍理解及支持将轻微罪行的犯罪人员或已服刑完毕人士重新纳入社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可以大体独立地以社会工作专业原则为工作重点,即促进曾犯过失的人重建社会功能及适应整体生活环境。而内地的一些帮扶中心, 其“帮扶中心”的牌匾甚至都是按照司法部门规定样式挂上的,即使中心内预备了最柔性的设施,但因为项目的负面信息和形象,这些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运营的帮扶中心长年累月都无人到访。笔者还见过广东佛山一些乡镇(街道)的司法社会工作者,他们很努力地想将乡镇(街道)内100多个犯罪被判缓刑的社区矫正人员整合成功能性社区去发展及支持,但这些人员犯的罪非常轻微, 他们并不愿意被标签成为特殊人群“被帮扶”,于是社工们做的好事就变成吃力不讨好的难事了。

总体而言,社会工作界的主流看法是:“犯法”只是个人碰上阶段性难以处理的困难的表征,除个别犯罪人员有性格或道德标准上的缺陷外,大部分犯罪人员(例如犯盗窃、打架斗殴或偶然吸毒等轻罪的人)需要的都是专业的帮助以度过困难阶段。内地法律既然有缓刑判决及帮扶的安排,相信社会及政府原则上都是希望协助违法者重过守法新生。但目前内地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在资金、权责和目标等配套方面都不够清晰,导致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成效不彰。希望上文的介绍和分析可以提供可行的参考路径,让内地政府将来在法例改革、司法部门和社会工作者职能安排等方面有更多可参考的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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