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出台《若干措施》的背景和目的
我市是全国较早开展社会工作探索和实践的城市之一,2007年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1+7”文件)。十三年来,我市社会工作政策体系基本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初具规模,社会工作服务实践不断拓展和深化,为我国建立中国特色社会工作制度提供了有益借鉴。但是,目前一些政策已难以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新要求,瓶颈问题日益突出。市政府办公厅于2020年11月2日印发了《深圳市关于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若干措施》的出台,完善了顶层设计,健全了政策体系,有助于解决问题,有助于更好发挥社会工作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打造民生幸福标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助推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
二、《若干措施》的政策依据
1.《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
2.《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意见》(民发〔2016〕186号)
3.《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
4.《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深发〔2007〕18号)
5.《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的若干措施及两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14〕15号)
三、《若干措施》的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共19条具体措施及附则1条,包括社会工作职业定位、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动态管理体系、社会工作服务监管体系、抓好组织实施等方面的具体措施。重点解决社会工作发展系统性不足、社会工作服务供给方式、社会工作者职业薪酬体系不健全、社会工作从业人员无有效动态监管等关键问题,实现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的目标,更好的发挥社会工作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打造民生幸福标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若干措施》的发展与创新
(一)《若干措施》与“1+7”文件的关系。
在起草《若干措施》时,坚持传承发展与改革创新相结合。一方面,对于“1+7”文件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和成熟做法,如“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民间运作”的发展方向、职业化专业化的发展道路和政府购买服务的供给方式等,依然贯穿《若干措施》始终。另一方面,以问题为导向,优化、调整和创新有关政策举措,对于“1+7”文件中未能有效落实但仍符合发展需要的措施进行了优化细化,对“1+7”文件已不适宜当前实际的措施进行了改革调整,提出了相应的新举措。
(二)《若干措施》的主要优化创新措施。
1.社会工作职业定位。
(1)明确社会工作职业任务。《若干措施》明确社会工作服务的定义,指在社会服务和社会治理领域,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知识和技能,为有需要的个人、家庭和群体、组织提供公共服务、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的一种职业活动。此定义强调社会工作服务的专业化、职业化,与志愿服务相区别,同时重点细分了6类社会工作的主要服务任务。
(2)拓展社会工作服务领域。《若干措施》提出在稳步发展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卫生健康、纠纷调解、应急处置等16个领域社会工作服务的同时,积极推动社会工作服务由民政领域拓展到民生保障和社会治理领域,由特殊困难人群延伸到有需要的人群。
(3)优化社会工作专业岗位配备。《若干措施》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基层社区、社会组织开发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吸纳社会工作者参与公共服务和基层社会治理。根据16个服务领域的特点和规律,制定了《深圳市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专业岗位配备表》,分类设置各服务领域的岗位配备标准,规定必须配备助理社会工作师以上持证社会工作者,从源头上保障了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2.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动态管理体系。
(1)健全社会工作者持证上岗制度。从业社会工作者应当持有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本措施实施后新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社会工作专业岗位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到2023年,实现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的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全员持证上岗。
(2)建立从业人员招聘录用平台。依托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建立我市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备案和招聘录用信息平台。本措施实施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中的从业人员招聘信息统一在平台上予以公开,统一从备案人员中招录。营造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公平公开的执业环境。
(3)健全社会工作者职级体系和薪酬保障。《若干措施》提出建立完善与社会工作服务水平相对应的从业社会工作者职级薪酬体系。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预算,按照《深圳市社会工作类专业技术人员薪酬指导价位表》,根据社会工作类专业技术人员薪酬指导价平均值进行核算,并对专业性强职业风险高的社会福利、精神卫生、禁毒戒毒、矫治帮教、卫生健康、纠纷调解、残障康复、应急处置等领域的社会工作薪酬指导价适当提高。根据深圳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社会工作薪酬指导价位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
同时,《若干措施》提出完善社会工作督导资助机制,将督导资助标准统一纳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预算。规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的社会工作者职级和薪酬体系,提高社会工作者社会保障水平。
(4)加强人才队伍教育培训。《若干措施》提出完善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制度,社会工作从业人员每年度接受继续教育累计不得少于80学时。民政部门应对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开展分领域和督导培训,每年对新入职的从业人员开展岗前培训。
(5)完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激励机制。《若干措施》提出按照党管人才原则,支持壮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做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保障。鼓励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依法参政议政,适当提高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代表的名额比例。
(6)建立社会工作从业人员信用监管机制。《若干措施》提出市民政部门设立深圳市社会工作从业人员信息库,建立完善投诉受理机制,对从业人员进行信息登记、建立信用档案,依法公开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应设立纪律工作委员会,建立从业人员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从业人员专业伦理守则和职业规范建设,依法向社会公开行业纪律惩戒情况。
3.社会工作服务监管体系。
(1)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若干措施》明确了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金融部门、公安部门等在社会工作发展中的职责与功能,以规范社会工作发展,监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运营。
(2)改革与创新社会服务供给方式。《若干措施》改革现行政府购买服务和经费保障体制,按照“谁使用、谁购买”的原则,建立市、区党政机关、群团组织、街道办事处分层次分领域按需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供给机制。
参考我市社区专职工作者薪酬情况及全国其他地区社会工作薪酬水平,《若干措施》制定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整体打包费标准。各区可在不低于前述标准的前提下,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自行制定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整体打包标准。
(3)建立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评审机制。《若干措施》创新提出了设立市、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和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民政、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工作行业的专家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区民政部门。评审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评审会议,决定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入库、出库等事项,评审意见作为财政部门审核项目预算的重要参考,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实施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服务期满的项目,应向同级评审委员会申请,经审议通过后方可继续实施。
(4)规范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购买。《若干措施》提出规范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采购项目购买方式,各购买主体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时,应当对本部门本单位的服务人群开展需求调查,科学设置项目的岗位数量、职级设置、服务标准和考核指标。项目预算编制应根据服务的数量、规模、质量和效果目标等核算服务成本,原则上包含人力成本、社会工作督导经费、业务活动费、管理费、企业保险和税费等,购买主体应当根据发布的社会工作者和辅助人员薪酬指导价,结合社会保险、公积金等核算人力成本。项目中人力成本不少于项目经费85%,督导经费、业务活动费、管理费、服务费和税费、人员培训费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15%。对服务项目验收或者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供应商,可以按照我市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申请合同续期奖励。《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规范指引》由市级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5)完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专业评估。《若干措施》将专业绩效评估和履约评价相区别,提出市级民政部门建立统一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标准,在项目周期内开展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出库、入库的重要参考;各购买主体应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开展履约评价,强化合同约束力,履约评价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续期奖励、承接服务单位信用评价和评优激励的重要参考。
(6)加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监管。《若干措施》从强化登记审查、健全退出机制、加强资金监管、加强联合执法四个方面加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管理,规范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运作。强调淘汰内部治理混乱、服务质量水平低、长期不开展业务活动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培育运行规范、专业突出、高质量发展的品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7)加强行业自律。《若干措施》提出要完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运营规范、信用信息公开、行业纪律惩戒等行业规范,健全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纠纷调处、风险防控预警机制。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须将薪酬管理制度和管理层的年度薪酬福利总额、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的服务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定的信息平台予以公开。建立完善对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受理机制,依法向社会公告行政处罚、行业纪律惩戒情况。
五、《若干措施》主要概念
1.《若干措施》所称“社会工作服务”,是在社会服务和社会治理领域,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知识和技能,为有需要的个人、家庭和群体、组织提供公共服务、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的职业活动。
2.《若干措施》所称“社会工作者”,是指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分为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三个级别。
3.《若干措施》所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是指为满足特定服务对象的需求,在一定时间内,运用一定的资源,按照预定的服务目标、服务内容和服务要求所设计和实施的社会工作服务。社会工作服务项目一般以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包括各部门各单位统筹实施的各服务领域专项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和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政府社会工作服务购买项目。
4.《若干措施》所称“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是指需要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和技能,由社会工作者按照岗位职责开展工作并取得相应的薪酬待遇的工作岗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主要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设置的社会工作专业技术岗位和向社会力量购买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中的社会工作专业岗位两类。
5.《若干措施》所称“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工作服务需求,在社会工作服务项目中配备的具有一定的社会工作知识和技能,能够配合和辅助社会工作者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的人员。
6.《若干措施》所称备案“从业人员”。是指前述所称“社会工作者”和“辅助人员”,即根据社工服务需求,在社工服务项目中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的所有人员的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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