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激励机制,努力建设一支规模适中、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区管委会于2014年12月2日印发了《大亚湾区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补助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岗位津贴实施办法(试行)(惠湾办[2014]69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7年12月31日试行3年到期。根据区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大亚湾区2020年人才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区民政局结合《办法》试行期间执行情况及我区社会工作发展实际,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工作人才扶持激励方案》。现将《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工作人才扶持激励方案》面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20年12月25日前将意见、建议通过书面、电子邮箱等形式反馈至区民政局。
联系人:何佳佳
联系电话:5562676邮箱:2994033455@qq.com地址:澳头街道进港路38号
特此公告。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工作人才扶持激励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加快大亚湾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人才扶持激励机制,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社工在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民政部等19个部委和群团组织联合印发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及《惠州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中长期规划(2016-2020年)》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适用对象】在社工服务机构提供由我区政府部门购买社工服务的全职社会工作人才适用本方案。但在我区机关、企事业单位、村(社区)工作的非社会工作人员仅适用本方案第七条。
第三条【定义】本方案所称的社会工作人才(以下简称“社工”)是指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
(1)取得全日制社会工作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相关专业包括社会学、社会政策、民政管理、社区管理等专业人员;
(2)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
(3)在我区各村(社区)全职从事社会工作服务,暂未取得相关社工职业水平证书的社工助理人员。
第四条【工作机制】大亚湾区社会工作人才扶持资金由区民政局列入部门年度财政预算,用于社会工作人才补贴、继续教育、评优考核、权益保障等相关补贴和奖励。
第二章 扶持激励
第五条【岗位津贴】建立社会工作人才岗位津贴激励机制。对在大亚湾区提供全职社工服务的非持证社工助理人员、已考取社工职业水平证书且在我区从事全职社工服务的人员给予岗位津贴。非持证社工助理人员每月100元,助理社会工作师每月200元,社会工作师每月300元,高级社会工作师每月400元。
第六条【工龄津贴】建立社会工作人才工龄津贴激励机制。鼓励社会工作人才持续在大亚湾区开展服务,对在我区连续工作满两年的持证社工,从第三年开始,每月给予100元的工龄补贴,以后每年相应递增100元,每月工龄补贴累计最高限额不超过500元。
第七条【考证奖励】建立考取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证书激励制度。对在本方案出台后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我区工作的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助理社会工作师1000元、社会工作师2000元、高级社会工作师3000元;符合要求的大亚湾区户籍居民在前述奖励基础上另行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奖励。
第八条【学历奖励】为鼓励大亚湾区社会工作人才不断进修学习、提高专业水平,对与我区签订连续服务工作合同满3年并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或博士学历的社工,或对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博士后与我区签订连续服务工作合同满三年的社工,分别一次性给予硕士1万元、博士2万元的学历奖励。此外,博士人才可申领每月3000元生活津贴(含市级津贴)2年。
第九条【学术奖励】为鼓励和支持大亚湾区社会工作人才开展社会服务创新课题研究,培养研究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对在我区服务期间获得市级以上立项并有经费资助的社工研究课题,按国家、省、市级分别给予2万、1万、0.5万元学术奖励。社会工作人才在我区服务期间,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或行业内知名刊物(以市民政局认定的刊物为准)发表专业论文、课题报告、优秀案例等研究成果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国家级期刊2000元/篇;省级期刊1000元/篇;市级期刊500元/篇。
第十条【获奖奖励】社会工作人才在我区服务期间,获得市级以上民政部门或者社会工作行业枢纽型社会组织(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广东省社会工作师联合会、惠州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等)颁发或授予的优秀案例奖、社工行业重大奖励或荣誉称号的,按国家、省、市级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事项获得不同级别的奖励或荣誉称号的,按照最高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学时要求】建立社会工作人才继续教育扶持机制。组织社工每年参加不低于8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提升专业服务能力。
第十二条【团建活动】建立社会工作人才团队建设扶持机制。设立社工团队建设项目经费,每年组织开展至少1次社工团建活动,提升社工归属感。
第十三条【学习交流】建立社会工作人才学习提升扶持机制。每年组织至少1次区优秀社工赴社会工作先进地区或院校(培训机构)学习交流,鼓励社工参与各类社会工作学术会议。
第四章 权益保障
第十四条【福利保障】建立健全社工机构福利保障机制。在大亚湾区加大扶持力度的同时,各社工机构应保持原有社工团建、培训、薪酬福利等经费比例不变或提高,不得因社工人才获得大亚湾区相关扶持激励而变相减少相关福利待遇,一经发现取消该机构下一年度参与购买服务资格。
第十五条【权益保障】开通“大亚湾区社会工作服务热线”,维护社工权益,协调解决社工人才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多渠道为有困难的社工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十六条【困难救助】设立社会工作人才关怀项目经费,对大亚湾区社工患重大疾病、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在其它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情况下,给予适当救助。具体申请条件和救助标准如下:申请条件(需同时满足):大亚湾区户籍居民或持有大亚湾区居住证的非户籍居民;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职业水平证书;申请时在大亚湾区连续从事全职社会工作服务一年及以上;申请前连续在我区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年及以上;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的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或者因重大疾病且医疗自费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困难社工。救助标准:因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救助;因重大疾病且医疗费自费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按照自费金额的20%给予救助,每年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第五章 资金申请
第十七条【申报通知】岗位津贴、工龄津贴每半年申报1次;证书奖励、学历奖励每年申报1次;具体申报时间和申报材料由大亚湾区民政局发布申报通知。继续教育、学术奖励、评优考核、团队建设、困难救助等资金按需申报。
第十八条【服务年限计算】连续服务年限的日期计算以入职日期统计为准,并提供相应的社保证明。在每月15日及之前入职的按一个月计算,每月15日之后入职的按半个月计算。离职当月不计入连续服务年限时间。在大亚湾区从事全职社会工作服务工作存在时间中断情况的,超过两个月则视为不连续。
第十九条【申请程序】申请流程
(一)提交材料:申请人按当年度发布的申报通知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提交至社工服务机构。
(二)初审:社工服务机构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将材料统一提交至大亚湾区民政局。
(三)审核:大亚湾区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材料无误的出具拟同意申请的意见;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楚的,可要求申请人补齐材料或进行说明;材料不真实的,出具不同意申请的意见,并将提交不真实材料的申请人记录在案。
(四)公示及发放:大亚湾区民政局将书面审核结果在大亚湾区民政局网站公示5天,公示期间接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申诉。经公示无异议的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发放奖励或补贴;经公示有异议并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发放奖励或补贴。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条【组织保障】将党的领导贯穿于社会工作发展全过程,按照党管人才的总体原则,做好社工人才扶持激励工作。
第二十一条【责任分工】区民政局是我区社会工作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方案中的扶持激励的统筹及落实,制定本方案相关的实施细则和审核认定方案;本方案涉及资金每年由区民政局编制预算,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区财政局负责落实预算经费。
第二十二条【取消扶持】申请人受到有效投诉或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扶持资金的,区民政局立即停发相关扶持资金,对已发放的奖励、补贴或者救助予以追回,且三年内禁止申请扶持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一申报资料只能向相关部门申请一次奖励、补贴,申请人重复申请的,区民政局有权取消其依本方案申请的资格并对已发放的奖励、补贴予以追回。本条所称的有效投诉,是指投诉内容客观,经调查核实存在不符合本《方案》所列的发放奖励、补贴或者救助条件的,或者有其他过错并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投诉。
第二十三条【责任追究】区民政局和社工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工作中,应客观、公正、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对于存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作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资金管理】区民政局对社会工作人才扶持激励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资金使用绩效、安全性、规范性负责;区财政局对资金执行进行事中事后监督;区审计局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实施依据】本方案所涉经费的设置、管理、申请及拨付等事项由区民政局核定。
第二十六条【有效期】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后视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其他】本方案的扶持激励对象按照本方案申请相关扶持激励资金时,必须如实反映客观情况,并应自觉依法履行缴税义务。
第二十八条【解释部门】本方案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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