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暴力(Child Abuse)泛指家庭成员中父辈(家长)或祖辈对子女的暴力行为(包括身体伤害和精神伤害),特指父母对子女,尤其是对儿童的家庭暴力[1]。(陈雯,2008)同时,家庭暴力作为历史文化制度和社会准则的产物,深受社会中父权制和男权意识、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并与早期家庭环境、家庭经济收入、低社会状态(SES)、文化背景、失业等有着密切的联系。继南京虐童案、渭南继母虐童案后,深圳虐童案再次以同样的方式引起社会的强烈关注。不得不让我们再一次深思一幕幕虐童案的背后:
一、是谁伤害了孩子?
家暴是家庭冲突的表现形式,也是现代社会的毒瘤。古今中外,无论文明如何发展,素质教育和城市化的推进,家暴依然存在。在西方,13世纪的西欧法律明文规定“当父母把孩子被打死的时候,法律才适用”,直至20世纪的“禁止虐待儿童”法令也未消除大多数美国人坚持在必要时用“打”管教孩子[1]。
在中国,甚至在每个人的成长历程中都受到过“棍棒教育”,一句“不打不成器”赤裸裸地暴露了古往今来传统观念中打孩子文化的“生生不息”,并被社会标签为打子女是一种“爱护”意义上的管教约束行为,得到宽容甚至赞许的态度,被一代“传承”一代,即使在当今现代化快速发展历程中也未曾消失过;正如萨提亚在关于家庭的理解中认为家庭对成员差异采取的“封闭式”应对方式,是源于以往家庭经验的影响。
一句“清官难断家务事”更是道尽了家庭暴力的隐秘性,不知不觉地助长着家暴的发展。儿童家庭暴力相对于其他家庭暴力而言,因人们刻板地认为“别人父母打孩子是在教育孩子,是私事而不好多管闲事”而具有更高的隐秘性和难以介入性。此次虐童案视频的曝光看似偶然,但必然性存在于偶然性之中,而爆光的时间,就取决于邻居、社区居委会及执法部门等社会主体对家暴的认识、反暴力的意识和排查干预。
因此,社会传统观念、文化结构也往往成为家庭暴力的罪魁祸首。社会干预和社会控制机制的不健全成为家庭暴力产生的主要外部原因(家庭社会工作,2016)[2]。
二、孩子真正需要的是什么?
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给予遭受家庭暴力儿童特殊的保护,并规定了独立诉讼地位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案件发生后,区妇联迅速为女童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而父母对女童的暴力行为,及存在的长期施暴将可能面临刑事诉讼或判处虐待罪,并按照《民法通则》与《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力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剥夺父母监护权的诉讼。随即,出于对女童的关爱,在网上也出现了有关实名领养女童的申请和女童离开原生家庭的呼吁。但,这真的是女童所需要的吗?
儿童是一个身心快速发展的脆弱个体,因缺乏丰富的生活经验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在成长的过程中往往面临着家庭监护(亲职能力)、遭受体罚和肢体虐待等问题,在生存、成长、受保护和社会化等不同层面上具有不同的需求:如获得基本生活照料;在成长方面,可以拥有一个良好的家庭生活、教育和学习环境,得到父母适当的爱与管教以及休闲娱乐;在受保护方面,免受儿童虐待(体罚、责打)、忽视;在社会化方面,儿童可以与社会的交互作用中,获得语言、思维、情感等能力和思维方式,最终使儿童能够健康成长,免受伤害,这是他们所需要的(社会工作实务中级,2018)[3]。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章第五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4]。”案例中父母因子女教育等生活琐事,多次打骂女童(@平安宝安,2018)[5],对女童采取错误的教育方式,并在审讯中对事实供认不讳,而在父母真正发展为“经教育不改”之前或过程中,是否能够依托帮扶机构发挥教育和辅导性的重要作用,对父母进行亲职教育和亲职辅导,由社会工作者为女童父母提供专业服务,帮助父母纠正不当教育理念和行为,并进行跟踪辅导评估,最终根据父母改变程度及多方评估决定是否剥夺监护权,而非一开始就直接剥夺监护权。
同样,在监护权剥夺后的女童安置问题也值得考虑,不管女童最终送进福利机构抚养还是被他人领养,脱离原生环境生长对于女童来说终归弊大于利,都将使女童无法在一个完整的家庭中,在亲生父母教育下健康成长。尽管,目前看来,父母对女童的虐待行为在众人眼里极其残忍和难以接受,甚至没有看出父母对孩子存有关爱与呵护。但,我们终不能以虐待视频一事在女童父母还有抚养、教育能力的前提下完全剥夺父母的监护权,且经法医检查下,“女童体表未发现明显伤痕”(@阳光宝安,2018)[6],父母对女童的伤害程度还有待界定。反而,本案依靠微博曝光与网友力推来保护受虐儿童与阻断家庭虐待,这种方式非常具有中国特色,但其可靠性任然值得进一步考证[7]。
在儿童家暴中,一方面我们既极力倡导儿童法律法规的完善,希望一切有法可依,施暴者得到应有的惩罚;另一方面,我们又不能完全依靠于法律的威慑作用解决一切问题。反而,法律规则作为“只能向悬崖脚下提供救护车”(陈雯,2008)[1],当问题出现后,完善法律去补救,减少未来更多的伤害。对女童父母剥夺监护权或判刑固然大快人心,但面临的女童还有女童的哥哥的抚养,以及孩子未来对父母的看法等问题都值得我们的深究。而决不能让这种“杀鸡儆猴”和原本经过努力下,女童和哥哥本可以在原生家庭中健康成长反而成为了网友讨论发酵下的牺牲品。
法律固然是我们保护女童权益的首要武器,但法律的作用并不是惩戒人,也不能单依靠“杀鸡儆猴”的效应,威慑天下。目的应该是如何促进人的改善、规范和社会的进步和谐,为女童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原生家庭环境,免受伤害。
这才是孩子所需要的,我们所努力的方向,也是社会工作者的终极目标。
三、需要保护的只是女童吗?
本案中,女童是大家首先关注、保护和帮助的对象。在强调“人在情景中”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对象只是女童吗?除了女童所处的社会环境是否还有其余的家暴积极参与者同样需要保护?
(一)对女童的保护
毋庸置疑,女童是本案中最大的受害者,并由区妇联安排专业社工和西乡街道办一起对女童进行陪护和心理辅导[6]。在家庭暴力中,因为她们无力反抗,往往女孩比男孩更容易受到伤害和虐待(陈雯,2008)[1]。所以,也回应了银幕中我们往往看到的是女童遭到虐待而不是女童哥哥。同时,在看到女童被一次次暴打后依然乖巧地坐回椅子上完成自己的作业,父母暴打的姿势之娴熟,可想女童长期遭受的家暴,此时除了心痛,让我们更多反思女童的“无告诉能力”。今年8岁的女童,正处于人生发展阶段中的“学龄阶段”,处于该阶段的孩子普遍已掌握本土语言、书面语言,口语表达能力日益增强,并开始内部语言的发展,能够做到不出声地思考问题(社会工作原理中级,2018)[8]。可知女童具备了表达的能力,却缺乏告诉的勇气和对求助渠道的不了解;反而在长期的家暴中变得愈加的自卑与胆小,变得逆来顺受。如此,提高女童的“无告诉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
社会工作者便可以通过游戏辅导(情绪脸谱)、个案辅导,协助女童增强自我认识,表达感受与需求,消除心理障碍,增强自信,了解和掌握求助渠道,使之敢于向老师、亲人、学校等倾述,学会正确反抗暴力和自我保护的技巧,提高应对暴力的意识和能力。且在女童回校后持续跟踪关注,避免因舆论引来同学、老师异样的眼光和对待,造成不必要的心理困扰和伤害。同时,在画面中,可以看到女童所生活的家庭环境及学习的地方,女童在餐桌上自己独立完成作业。社会工作者可遵循“社会-心理”模式,改善女童所生活的环境,在其成长的环境中进行治疗,联系社区或志愿者开展“四点半课堂”,为女童提供一个良好的教育和学习环境。
又正如米尔斯所言:家庭暴力不是一个单方面的过程,而是一个涉及两人或更多行为人的复杂动态过程。因此,在对家庭暴力进行评估和介入时,并不能单方面考虑受害者和施暴者,更不能将两者的关系简单化,而忽略了暴力事件的其他积极参与者,忽略了“目标儿童”,对女童哥哥的帮扶。
(二)对“目睹儿童”的保护
“目睹儿童”[9],无论在我国学术界还是实务领域中都是一个极为容易忽视的重要对象,也是家庭暴力问题专业介入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视频中可以看到女童的哥哥总是会站在一旁看着父母暴打妹妹,且还在一些镜头中看到女童的哥哥对其的击打伤害行为,可见哥哥在日常家庭暴力中观察、模范、强化、合理化下习得了家庭暴力行为,形成了暴力代际传递。
家庭暴力对“目睹儿童”身心各方面造成的危害是极大的。根据娜妮·J·西格尔在其《青少年犯罪》一书中指出:“在一个病态的家庭中成长的孩子,由于目睹了暴力和冲突,在感情上的不和谐及社会冲突等,其犯罪的驱动力比其他青少年要大得多”。因此,对于“目睹儿童”(哥哥)的关注、保护是必不可少的。
班杜拉的学习理论曾强调:个人行为的习得或形成,不仅是通过反映的结果,还可以通过榜样的示范进行学习,而后者是人们行为习得的主要方式。长期生活在暴力家庭环境中的儿童容易错误地认知为暴力是解决问题的合理方式。鉴此,社会工作者则可以采用与女童同样的介入方法,通过危机干预及“儿童成长小组”等方法,帮助哥哥认识自我负面情绪,改变错误认知,重塑自我概念,健康成长。
(三)对女童父母的保护
本案中的父母,是大众最为讨厌和憎恨的角色,以致在网上出现的各种对女童父母辱骂性的言论:“畜生”,“你配为人父母吗?”,“这种人就应该抓起来,关进监狱”等。在普遍认为女童是这个家中最可怜的人(弱势群体)而表现出对女童的怜悯,对父母恨之入骨的舆论膨胀的同时,很容易忽略了案中的父母也是这个社会底层最大的弱势群体,社会中拥有与调动资源能力最低的人。不管是舆论前后,她们生活在社会的底层,父亲曾靠做骑手为生,夫妻两人在深圳这一座普遍高消费的大都市里供养两位孩子读书和日常生活。冲突理论认为,在父母权力高度集中的家庭里,当父母在社会中受挫时,就会把家庭(孩子)作为对社会不满的出气筒。面对乏味的生活和家庭压力,在缺少情绪疏导和正确教育方式引导下,不可避免地忽视了孩子的基本需求和出现“失范”的行为。且案件爆发后各种舆论会在此基础上增加对女童父母的精神压力,面临失业的困境,也将会让这一对父母在社会中更难以获取资源生存和立足,不当舆论下有可能会引发更严重的社会问题。
综合评估,女童父母背后可能存在的经济、家庭压力和科学家庭教育知识的匮乏,而在家暴专业服务中,为避免同样问题的再次出现,为孩子营造良好的原生环境及亲子关系,父母的保护和引导显得必不可少。需要专业社会工作者的及时介入,运用专业的知识、技巧,为父母提供心理支持和情绪疏导,缓解家庭压力,解决实际问题;通过家庭结构图等方法,了解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和角色,分析暴打女童的起因,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澄清,减少偏激舆论的膨胀和对父母、家庭重塑的不利影响。同时,帮助女童家庭申请适合的经济救助,改变父亲赌博恶习,降低女童父母对传统教育孩子经验和处理方式的依赖,为父母提供就如何做好父母的亲职教育及家庭辅导,学习新的家庭教育方法,正确评估现实,充分调动自身拥有的资源和能力,改善家庭成员关系,从而帮助父母提高亲职能力,做个好家长。除此,针对父亲的失业,提供就业援助、帮扶及就业信息,帮助父亲重新就业,改善家庭经济状况。最终,为孩子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使孩子获得应有的教育、照料和养育,健康成长和免受伤害(社会工作实务中级,2018)[3]。
四、需要努力的只有家庭吗?
正如,在一开始中所提及的,社会干预和社会控制机制的不健全作为家庭暴力产生的外部原因,在解决儿童家庭暴力问题上具有同样重要的作用。从流传的两段分别拍于9月和10月的视频,曾出现连续两天对女童的暴打,可见女童遭受家庭暴力的持续频繁,甚至是在长期性家庭虐待下成长。
对于暴打后女童的身体或心理变化,学校与老师应该有所关注和察觉,在教育上引导女童掌握反抗暴力的知识和自我保护的技巧。积极参与到女童改变的辅导计划中,通过班主任或主题班会等形式,帮助女童学习沟通技巧,学习上通过座位调整,安排与优秀同学结成对子,鼓励课堂发言,克服自卑情绪,推荐参与体育比赛,用成绩证明自己的能力和提升其改变的动力(关雨琪,2015)[10]。同时女童所在社区在组织和发动社区居民关注本社区的家庭暴力问题,提高居民的反暴力意识,社会成员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度和应对能力上同样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家庭不仅是社会最基本的单位,成员接触社会生活的基础,获取最基本的生活照料,更是温暖的港湾、灵魂的归宿。“给少年儿童一个没有暴力,充满爱的世界”,需要清楚地了解儿童家庭暴力的根源、儿童的真实需求及明确为受害者、施暴者、目睹儿童提供专业服务,实现儿童家庭暴力问题全面系统地介入、解决,这是社会工作者持之以恒努力追求的终极目标。同时,儿童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更需要全社会的正确参与,从而更好地构建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陈雯.家庭暴力研究:回顾与前瞻[A].学习与实践,2008.
[2]张文霞,
朱冬亮.《家庭社会工作》[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285.
[3]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教材编写组.《社会工作实务(中级)》[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8:73-76.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11.
[5]平安宝安.警方通报[EB/OL].https://m.weibo.cn/status/432191880484847
5?wm=3333_2001&from=1089093010&sourcetype=weixin&featurecode=newtitle,2018-12-27/2018-12-29.
[6]阳光宝安.情况通报[EB/OL].https://m.weibo.cn/status/43204395869773
49?wm=3333_2001&from=1089093010&sourcetype=weixin&featurecode=newtitle,2018-12-23/2018-12-29.
[7] 谈子敏.反思深圳虐童案件——在惩处与善后之外[EB/OL].https://mp.wei
xin.qq.com/s/tBw1mvVvQdDc66yFbus8KQ,2018-12-27/2018-12-29.
[8]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教材编写组.《社会工作原理(中级)》[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8:59-60.
[9]陈郑之.家庭暴力中目睹儿童代际传递的研究现状综述[J].社会工作与管理,2018,18(2):44-51.
[10]关雨琪.家庭暴力目睹儿童的社会工作干预——对小P个案的介入与思考[D].华中师范大学,2015.
【备注】
在此特别感谢岭南师范学院吴金凤老师的支持和指导。文中如有涉及其他专业或领域不当表述,笔者仅且站在社会工作角度进行浅析,愿共同探讨。另,由于笔者学识尚浅,如有表述不足之处还望读者多多包涵。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