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党组成员、副部长 王爱文
共同富裕既是发展问题又是分配问题。“富裕”意味着发展达到了较高的阶段,“共同”意味着发展成果公平享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共同富裕路子应当怎么走?我们正在进行探索。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首先要通过全国人民共同奋斗把“蛋糕”做大做好,然后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正确处理增长和分配关系,把“蛋糕”切好分好。这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我们要创造条件、完善制度,稳步朝着这个目标迈进。推进共同富裕这一重大时代命题涉及内容十分广泛。其中,发挥好三次分配促进公平的作用,把握好社会福利政策的时度效防止落入“福利主义”陷阱,引导树立正确的财富观念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是需要认识把握好的重要问题。
发挥好初次分配、再分配与第三次分配促进公平的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围绕共同富裕搞好三次分配协调配套,初次分配要发挥好基础作用,再分配要发挥好调节作用,第三次分配要发挥好补充作用。
发挥好初次分配促进公平的基础作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是实现第二、三次分配的前提,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基础。通过初次分配推进共同富裕需要完善按要素分配政策,多渠道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在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劳动报酬的比重。一方面,发展教育以提高劳动者素质,特别是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坚持创新驱动,加大技能人才培养力度,提高技能人才工资待遇,为劳动者通过劳动、技术获得更高的收入进而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创造条件。另一方面,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形势,要加快形成发展新格局,加强国内统一大市场建设,完善国内产业链,支持制造业做大做强。大力改善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过重的税费负担,激励创业创新,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扩大就业门路。
要正确处理资本和利益分配问题。我国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决定了我们必须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在社会分配中体现人民至上。要注重经济发展的普惠性和初次分配的公平性,既注重保障资本参与社会分配获得增值和发展,更注重维护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一方面,要保护产权,提高开放水平,消除市场壁垒,促进投资便利化,发挥资本促进发展的积极作用,保障资本参与社会分配获得增值发展。另一方面,要规范和引导资本发展。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为资本设立“红绿灯”,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切实防止资本垄断和无序扩张可能带来的投机加剧、引发经济脱实向虚,财富分配两极化、阻碍创新等问题,引导资本主体履行社会责任,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
发挥好再分配促进公平的重要作用。国民收入三次分配的主体、性质和机制有本质差别。国民收入初次分配通过劳动、资本、技术等投入换取回报,是基于市场机制的有偿行为;再分配通过缴纳税费、财政安排支出进行调节,是基于政府职能的强制行为;慈善作为第三次分配的主要形式是基于伦理道德取向的自愿行为。三次分配作为社会财富形成和转移的基础手段都有促进公平的作用,但在国家发展的不同阶段,功能和作用有所不同。国民收入达到中等水平后,国民对教育、医疗、社保等公共需求上升,再分配的力度就需要相应加大。国民收入达到高收入阶段,伴随财产性收入增加,社会保障能力的提升,企业和居民的社会责任感相应上升,第二、三次分配共同促进公平的作用就更加突出。
鉴于我国收入差别较大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与之相适应,二次分配的作用需要相应加大,同时需要完善三次分配的有关政策。完善二次分配需要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的调节力度,提高精准性。健全以所得税、财产税为主体的直接税体系,更好发挥税收调节过高收入的作用。要改善财政支出,加快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完善财政预算支出直达基层机制,增强欠发达地区和基层的公共服务提供能力。
发挥好第三次分配促进公平的补充作用。以慈善为主体的第三次分配虽然比前两次分配规模小,但慈善能够引导社会形成健康的财富观,培养国民的社会责任,增强国家的软实力和国际影响力,这是慈善的特殊价值所在。因此,各国十分重视运用特殊政策支持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十九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指出“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虽然我国社会捐赠水平还不算高,但慈善在重大突发事件如抗击疫情、在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如脱贫攻坚方面的作用是可圈可点的。慈善正在成为促进社会公平、推进共同富裕的重要力量。顺应新发展阶段,需要加强慈善力量培育,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形成初次分配、再分配和三次分配更有效的协调联动的格局,同向发力促进共同富裕。但必须强调,要尊重慈善的自愿性,引导和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和社会群体参与公益慈善事业不是“杀富济贫”,不能被道德绑架。
把握好社会福利政策的时度效,防止落入“福利主义”陷阱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目前,我国以社会保险为主体,包括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制度在内,功能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成,要完善帮扶残疾人、孤儿等社会福利制度。社会福利政策是推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政策。制定社会福利政策需要把握好时度效,既要兜住底又要可持续。搞超出能力的“福利主义”是不可持续的。
坚持兜底为要、适度普惠的社会福利方向。要统筹需要和可能,把保障和改善民生建立在经济发展及财力可持续基础之上,重点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保障建设。在切实兜住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的基础上逐步延伸普惠福利,确保普惠福利可持续提供。对涉及民生的福利政策要系统梳理,明确哪些属于普惠性的,哪些属于基础性的,哪些属于兜底性的,在锁定对象、精准算账的基础上建立项目清单。加强城市低保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有效衔接。社保标准、救助标准要逐渐抬高,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同时,出台社会福利政策要做好可持续能力和社会影响的深入论证以及全面评估。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背景下,更要审慎出台影响长期的社会福利政策措施。对阶段性应对经济下行和物价上涨的补贴、救助和税费减免等福利性政策要明确实施的期限和条件,防止吊高预期,防止把针对特殊对象的政策普惠化。
精准识别社会福利对象科学施策。在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领域精准提供公共服务。建立和完善对低收入人群的生活状况动态监测机制,加强金融、教育、社保、救助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精准判定困难群众需要保障和救助的方向,综合运用好住房、教育、医疗、就业等各类社保与救助手段,防止简单化叠加垒大户“一哄而上”的懒政行为。要引导社会慈善力量合理使用慈善资源,防止慈善资源过度集中在热点事件、热点人物身上,过度消费社会慈善热情。
区域化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仍然突出。地区发展水平的差异和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决定了城乡统筹的推进要分区域、分步骤进行。要稳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缩小职工与居民,城市与农村居民保障与救助待遇差别。要科学确定统筹范围和层次,在完善顶层设计兜住基本需要底线的基础上,从县域到市域,从小区域到大区域梯次推进。目前,县域内教育、医疗保障、居民养老保险基本实现了人口无差别化,社会救助标准也比较接近。在县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基础上,要在推进市域公共服务同城化上作出进一步探索。对扶贫异地搬迁到城镇的居民也应该和迁入地社会保障与福利标准逐步接轨。对经济发达地区,要按区域确定社会救助标准,不再区分城乡,逐步缩小社会救助的城乡标准差异,逐步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在共同富裕示范区要加大公共服务均等化探索力度,完善收入分配格局,推进城乡协调发展。
树立正确的财富观念,推动慈善事业可持续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支持志愿服务、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保障特殊群体合法权益。慈善具有社会、伦理、经济多层面的属性,是调动社会资源、促进社会公正的一种方式,也是推动社会参与、促进社会进步的一条有效途径。维护慈善可持续发展需要从政策激励、社会环境营造、舆论生态建设、国民财富和社会责任观念教育等方面统筹推进。
完善对慈善的综合性激励政策。从各国慈善发展的过程看,在激励慈善的各项政策中,税收的作用最直接也最重要。我国税收制度中直接税占比不够高,整体税制设计对慈善激励机制不够明显,加大直接税比例的改革方向有利于进一步发挥财税政策对慈善的促进作用。在出台调节财产分配方面的政策同时,也要注意配套出台在大额捐赠、慈善信托方面的优惠政策,加强财税政策激励力度,疏导引流慈善资源。鼓励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和社会群体建立非公募慈善基金或慈善信托,以慈善为载体传承财富,增强社会责任。
健全对慈善的褒扬评价机制。引导社会建立有利于慈善可持续发展的评价导向,对慈善项目评价既要注重捐赠规模也要注重项目效果,既看捐赠的额度,又要比较捐赠者的收入状况,看其一贯的慈善表现。培育慈善组织、设立慈善项目既鼓励发展基金会,传承做大慈善资源,也要鼓励发展社区慈善项目,为群众身边互助行善创造便利。推动建立多层级、多领域的慈善褒扬措施,加强对慈善家、捐赠者的激励和褒扬力度。依托有影响力的大型社会组织或国内的大学科研机构培育国内慈善评价权威机构,增强慈善的国际话语权。鼓励慈善组织在扶贫济困、养老助残、教育医疗等领域持续发展,助力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等国家重大战略实施。
营造慈善文化疏浚慈善源流。随着财富的积累和社会保障养老防病功能的提升,养老代际交换的社会基础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财富观念也需要顺应时代做出转变。引导建立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慈善公益理念,在“慈善无处不在,慈善人人可为”的氛围中涵养慈善意识、弘扬慈善文化。鼓励发展移动互联网公益慈善载体,丰富慈善形式,提升慈善传播力。鼓励依托现代信息手段建立个人、法人慈善账户,加强慈善组织信息联网,实现慈善积累一生,记录一生,美誉伴随一生。始终坚持慈善的利他性和公益性,严格厘清慈善与商业界限,净化慈善源流,绝不允许打着慈善的名义搞商业营销。通过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和外部引导监管提高慈善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提升慈善组织形象,增进慈善社会美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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