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思斌:发展社会工作促进有效的社会治理

王思斌  2018-04-27 09:22   中国社会工作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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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和实现“有效的社会治理”是中央关于社会治理的基本要求。

原标题:王思斌:发展社会工作促进有效的社会治理 

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进行有效的社会治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早就指出,要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共同富裕,推进社会领域制度创新,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党的十九大又提出要从社会保障、基本民生的角度解决现实问题, 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办实事,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满足人民生活需要,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我们可以看到,“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和实现“有效的社会治理”是中央关于社会治理的基本要求。

有效的社会治理需要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作保障。在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还没有建立起来的时候,在处理与民生相关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时,就要尽量形成有效社会治理的机制,就是在法律框架下,平等、协商地处理相关矛盾和问题。这实际上涉及什么是“有效的社会治理”和怎样去实现“有效的社会治理”的问题。笔者认为,有效的社会治理就是真正解决了社会矛盾和问题, 各方利益得到较公平的照顾,改变了原来不协调的关系,促进了和谐,进而促进了良性的社会秩序的过程和结果。在评价是否是“有效的社会治理” 时,既要看即时目标,也要看持续效果,还要看这种解决问题方式及其结果的社会影响。一些地方为了尽快解决某些棘手的问题,不是化解矛盾,而是故意激化矛盾,以造成“条件”,进而动用强力“果断”地处理问题,这种用强制性维稳的思路和方法去处理本来可以进行治理的问题的做法, 不是真正的社会治理,更不是有效的社会治理。

衡量和实现“有效的社会治理”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第一,各方参与者是否有参与治理的意愿。治理的基础是参与,如果各方有解决问题的善意,愿意合理地解决问题,才能进入治理,才可能走向有效的社会治理。面对需要解决的矛盾和问题,如果强势者缺乏善意,那就不可能走向社会治理。第二,参与治理的各方的理念。怎样理解治理?它的机制是行使权力还是平等协商?平等协商就是在相互尊重的氛围下,通过协商、对话,平和地解决问题。如果以为社会治理仍然是有权者行使权力,根本不把弱势一方放在眼里,甚至以自己的权力去“整治”对方,那绝不是社会治理,更不用说“有效的社会治理”了。因为这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弱势一方不可能真正接受强力胁迫的结果。第三,治理过程中采用的方法。愿意及参与社会治理不一定能够达到有效的社会治理,因为后者是通过一系列双方或多方互动来实现的。怎样进入磋商的进程,怎样协商,各方向对方传递何种信息,怎样回应对方意见,都决定着这一过程向哪个方向发展。实际上,要走向“有效的社会治理”需要各参与方的“沟通理性”,采取恰当的、能促进问题解决的方法,包括一系列有效的沟通方法。这样,有效社会治理的基本逻辑就是:正确地判断和理解民生问题或社会矛盾——增进问题和社会矛盾的可治理性——通过递进的或循环的各环节去增进有效治理——实现有效的社会治理。

李克强总理连续四年在其政府工作报告中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框架下指出要“发展专业社会工作”。确实,社会工作在参与社会治理和实现有效的社会治理方面具有优势。社会工作尊重人、与人为善,善于平等地通过科学的、协商的方法去面对相关问题,增强问题的可治理性,通过正向的积累使问题得到相对妥善解决, 这是真正的社会治理,也是有效的社会治理。新时代的社会治理应该追求有效的社会治理、实现有效的社会治理。这样才能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积极的推进作用。于是我们可以说,那些与民生相关的、承担社会治理任务的政府部门应该学习社会工作知识,根据社会治理任务的实际,吸纳和综合运用社会工作的理念和方法,去促进有效的社会治理。我国要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社会工作不可或缺。在这方面我们应该“补短板”,应该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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