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出台《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农村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2020-03-16 09:53   社工抗疫之声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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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按照市委书记陈敏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指示要求和唐良智市长安排部署,结合全市实际情况和农村社会工作服务的工作特点,搭建“三社联动”联防联控平台,从社会工作专业视角,为农村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指导建议。

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农村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第二版)

根据国家民政部、卫健委《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城乡社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引导广大农村社区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依法、科学、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农村社会工作支援服务,重庆按照市委书记陈敏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指示要求和唐良智市长安排部署,结合全市实际情况和农村社会工作服务的工作特点,搭建“三社联动”联防联控平台,从社会工作专业视角,为农村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指导建议。

01指引目标

着眼于农村社区居民防疫意识提升,居民社会功能重建,社区生活健康教育,社区危机联防机制构建等层面,协助疫情防控总体部署和农村防控工作要求,发挥农村社区工作者扎根基层、贴近群众、服务精准的优势,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统一安排下,依托相关服务平台,有效支撑农村防控排查、信息报送、宣传教育、困难帮扶、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防控任务。

02基本原则

一、依法防控。农村社区工作者应该严格执行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依程序实施防控措施,立足本地、因地制宜,做到有序地参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

二、专业操守。农村社区工作者应当持守专业价值与伦理,在提供专业服务时,在自己能力范围内提供服务,妥善处理工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尊重服务对象的隐私权并加以保密,谨慎对待与服务对象的肢体接触,确保服务结束后的跟进服务,遵循服务终止的原则等,尽可能避免给服务对象带来负面影响。

三、自我防护。农村社区工作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前,做好自我保护,在服务过程中,密切关注自身身体状况,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力所能及地为所在地社区提供所需的专业服务。对于抗议时期工作压力做好心理预期与合理调试,避免职业倦怠。

03常见问题

一、发现疑似新冠肺炎感染者该怎么办?

答:立即联系当地医疗机构,由其立即进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县(区)级疾控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传染病报告卡,县(区)级疾控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网络直报。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早报告不仅可使传染病患者本人得到及时的救治,也可为卫生健康部门及早对疫情进行科学研判,精准施策,防止疫情扩散,赢得宝贵的时间。

二、2020年3月11日0时起,重庆统一将全市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级别由一级响应调整为二级响应,这意味着什么?

答:由国务院决策部署统一指挥调整为市政府统一部署,防控措施更加科学精准,以县为单元,采取差异化的防控策略。调整响应级别并不代表大家可以放松警惕,一级与二级具体区别是指挥权限不同,防控措施更精准。

三、重庆调整为二级响应后,是否意味着可以不带口罩出门,可以走亲访友,可以宴请红事白事等?

答:都不可以。公共场所必须戴口罩,坚持不串门、不聚集,仍然坚持白事简、红事停,严禁聚餐、坝坝宴。

四、当前防疫工作的重点是什么?

答:本次疫情以人传人为主,最佳控制方式还是防止人员聚集。3、4月,复工复产人员流动增加,输入风险增大,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千万不能麻痹大意,仍需保持高度警惕,重点是谨防疫情反弹和外部输入风险。

五、物资短缺如何应对?

答:防护物资方面:可以发动返乡年轻人、大学生等帮助村民拓宽网络购买渠道;缺口较大的应积极与政府或基金会联系,想办法解决基本的口罩、消毒液等物资供应。生产生活物资方面:发动营业商户与村民骨干组成物资采买志愿服务队,保障村民生产生活物资供应。

六、隔离工作中遇到普通村民大多会出现的恐慌、不敢出门、盲目消毒、失望、恐惧、易怒等心态,如何处理?

答:首先不要与出现心理负面情况的村民产生语言和肢体冲突,然后可以通过延长交流时间缓冲或多人多角色干预来舒缓其负面情绪,必要时联络民警防止事件恶化,如果自身情绪也不稳定,请转介给其他工作人员或暂时回避。

七、对于农村居家隔离户可以做哪些服务?

答:提供疫情认知、健康指导和心理情绪辅导,评估心理危机,开展家庭支援、社会关系修复、正常咨询及转介,帮助解决生活物资等服务。

八、如何引导村民复工复产?

答:一方面引导村民要做好个人防护和健康检测,协助办理出入证以及健康证明。同事劝导村民继续保持警惕,继续做好个人防护,另一方面提醒村民不要过于恐慌,积极了解最新疫情信息,正确面对疫情,排解过度恐慌心理,积极复工复产。

九、如果违反相关要求,将会面临什么处罚?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隔离观察、隔离治疗规定,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参与人员聚集活动,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等,造成新冠病毒传播或有传播危险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4服务内容

一、防控排查。基于农村熟人社会的特点,利用基层村组干部对每家每户在外就业人员和返乡动态了如指掌的优势,搭建由农村社会工作者、社区工作人员、社区居民骨干组成的“三社”联动防控平台,精确且迅速地做好排查和隔离工作,掌握村民拟举行的聚集性活动并及时劝阻。充分利用现有信息技术手段,引导使用互联网+大数据+网格化方式,构建农村防控数据平台,实现住户与数据精准关联。

二、健康监测。协助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医,做好对返乡人员、流动人员的追踪、筛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协助村委会对村民进行体温监测,填报村民健康信息、症状监测信息,办理村民出入证或健康证明。链接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开展在线互动,实现村民非疫情病情的线上诊治。

三、信息报送。将入户探访、上门排查以及线上排查的信息,及时汇总、反馈,做好数据信息的管理工作,必要时形成疫情信息简报或数据分析报告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报送。

四、宣传教育。通过循环播放广播、编印宣传资料、印发倡议书和公开信、电话微信通知等多种方式,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应对疫情的重要工作部署和政策,发布和更新当地疫情防控的政策措施,介绍疫情防控知识、医疗卫生科普知识、居家隔离保护措施、个人预防基本知识,及时发布周边疫情动态,增强村民健康意识、防护意识。

五、卫生防护。引导村民养成勤洗手、戴口罩等良好生活习惯,重视保护生态环境,改变捕杀、贩卖和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加强畜禽养殖防疫消毒、废弃物品科学处理、垃圾分类投放以及厕所定期消毒的意识,引导村民自觉树立共建生态宜居环境的意识,形成健康、文明的乡风。

六、舆情监测。协助村民辨别外来信息,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群等方式及时了解掌握村民的思想动态、言论行为,引导村民从官方了解疫情信息和防疫知识,对出现不当言论或有偏差的意识应给予及时纠正和劝导,同时引导村民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

七、困难帮扶。促进农村低保金、特困供养金、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政策制度的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收入下降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村民,以及受疫情影响致贫的其他人员和返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应及时帮助其落实相应的社会救助政策,保障其基本生活。

八、心理疏导。应特别重视被隔离收治人员、因疫情在家隔离的孤寡老人、社会散居孤儿、留守儿童、留守老人以及重病重残等特殊困难群体和人员,应加强走访探视,及时提供心理疏导、情绪支持等服务。对于心理问题突出的服务对象,采用专业量表评测后,进行调试和舒缓,情况严重者及时转介专业机构,坚决防止发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

九、资源链接。积极向基金会、志愿者协会、社工协会、红十字会、民政局等相关组织或部门寻求帮助,寻找配套物资。为一线工作人员链接抗疫物资,为新冠肺炎感染者和疑似感染者链接医疗物资,为居家隔离户链接生活物资,为特殊群体,如三留守人员、困难家庭和高龄独居老人等链接生活物资和应急服务,防范出现因疫情隔离导致特殊群体遇难事件。

05有关依据

1.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5号)。

2.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儿童和孕产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17号)。

3.国家民政部、卫健委《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城乡社区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3号)。

4.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动员城乡社区组织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民发〔2020〕9号)。

5.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关于加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中心理援助与社会工作服务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20〕194号)

6. 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关于社会工作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实务指引(第一版)》

编写单位:四川外国语大学社会与法学院

负责人:林移刚

主编:童峰

编写成员:唐佳  穆莉萍  肖彦  罗巍  刘璐

王娅力 史越 编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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