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民政标准立项开始申报

2023-02-03 10:12   民政部网站、中国社会工作杂志 投搞 打印 收藏

0

近日,《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民政标准立项的通知》发布。《通知》指出,申报单位可按照《2023年民政标准立项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有关要求,对照相关民政领域标准体系框架确定的主要任务和重点项目,开展标准立项调查研究,科学提出立项需求,申报2023年度民政标准立项。 根据《指南》,2023年民政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立项重点包括残疾人福利,地名管理,养老服务,殡葬服务,慈善、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救助管理,社区服务,婚姻婚介,儿童福利等方面。

近日,《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民政标准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布。

《通知》指出,申报单位可按照《2023年民政标准立项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有关要求,对照相关民政领域标准体系框架确定的主要任务和重点项目,开展标准立项调查研究,科学提出立项需求,申报2023年度民政标准立项。

根据《指南》,2023年民政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立项重点包括残疾人福利,地名管理,养老服务,殡葬服务,慈善、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救助管理,社区服务,婚姻婚介,儿童福利等方面。

其中慈善、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方面的标准立项重点包括:

1.慈善基本术语,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财产、慈善服务、慈善信托等方面标准,慈善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对,慈善组织内部治理、项目、知识产权保护和行业自律等方面标准,以及慈善岗位相关标准。

2.养老、未成年人保护、婚姻家庭、精神障碍康复、学校、流动人口、突发事件应对等方面社会工作标准,社会工作环节或流程标准,以及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运营管理等方面标准。

3.大型活动、社区、突发事件应对等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质量控制、评估改进等方面标准,以及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安全保障等方面标准。

另外,与社会工作服务相关的还有:

残疾人福利方面的标准立项重点含残疾人服务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残疾人康复服务、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精神卫生福利服务等方面相关标准。优先支持服务重大国家战略的标准项目、列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中“扶残助残服务”的标准项目、有制定 ISO/IEC 国际标准潜力的项目,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修订项目。

养老服务方面,重点是满足养老服务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养老行业起引领作用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与养老服务紧密相关的适老化改造标准、基本养老服务标准、养老服务安全标准。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农村养老、智慧养老等领域标准;权益保障、人才分类、服务人员管理、服务质量、安全防护、信息资源服务、老年用品等涉及养老服务提供类、支撑保障类行业标准。

救助管理方面,重点是满足救助管理服务基础通用、对救助管理服务起引领作用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对特殊群体救助管理全流程服务、权益保障,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分类、岗位培训管理、安全防护,以及救助管理信息化、救助用品管理等涉及救助管理服务提供类、支撑保障类行业标准。

社区服务方面的立项重点是社区基础通用标准、社区服务标准、社区设施配置标准、智慧社区标准。

儿童福利方面的立项重点是儿童福利机构内部治理、养育服务、医疗救治、康复护理等规范化管理方面标准。收养领域术语、未成年人保护术语及标准体系建设等基础标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管理、服务保障等方面标准。

以下为《通知》全文: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民政标准立项的通知

民办函〔20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各民政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新时代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加快民政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研制工作,现就开展2023年度民政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立项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2023年度民政标准立项:

(一)隶属民政业务职能范围,已有标准研究草案但尚未纳入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立项的;

(二)拟将已实施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推荐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三)老旧标准拟修订、废止的。

拟申报项目不得与已发布或者已立项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重复或者雷同,优先安排标龄较长标准修订任务。

二、申报材料

申报标准立项,应提交以下材料(含电子版)一式三份:

(一)标准草案稿(或者标准修订稿)及编写说明;

(二)标准立项建议书(应有民政部业务司局盖章,见附件2);

(三)申请国家标准立项的,请按照国家标准立项指南要求提供标准体系表、预研材料等申报材料;

(四)拟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推荐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另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实施情况说明以及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或者相关团体的意见。

三、申报程序

2023年度民政标准立项采取公开征集、自愿申报、归口审核、集中评审方式遴选与确定。

(一)各省(区、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的征集、遴选和申报工作。申报单位按照《2023年民政标准立项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见附件1)有关要求,对照相关民政领域标准体系框架确定的主要任务和重点项目,开展标准立项调查研究,科学提出立项需求。正式上报前应当与《指南》中民政部相关司局和部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沟通,于3月6日之前报相关司局和标委会。

(二)民政部各相关司局、标委会为民政标准立项的业务指导机构。有标委会归口管理的立项申请由标委会结合标准体系和《指南》,负责项目可行性、合法性初审工作;所属司局结合工作需求、初审意见和《指南》,负责对项目进行审查,并征求相关司局意见。无标委会归口管理的立项申请,由所属司局负责审查。

(三)民政部各相关司局和标委会于3月27日前将立项申报材料统一送交民政部政策法规司。政策法规司组织标准立项评审,通过评审的国家标准立项申报项目,按程序报批后以民政部名义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批立项;通过评审的行业标准立项申报项目,按程序报批后列入年度民政部标准制修订计划。

民政部各标委会、相关司局和直属单位应根据标准实施情况,结合标准立项申报工作,对现有民政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出修订和废止计划建议,并明确具体任务和进度。

附件:1.2023年民政标准立项指南

   2.民政标准立项建议书

民政部办公厅

2023年1月29日


  • 微博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