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关于养老机构发展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试行)
沪民福发〔2016〕6号
各区县民政局:
为促进本市养老机构提升服务质量,根据《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以及本市养老机构发展实际,现就本市养老机构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养老机构积极发展社会工作服务的重要意义
养老机构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及民政部和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有关意见和系列部署的具体举措,是维护老年人权益和高质量满足老年人需求的重要体现,有利于养老机构通过专业服务提高服务管理水平。
二、养老机构社工的要求
养老机构社工应掌握老年社会工作的相关知识,具备开展个案工作和小组工作的能力,了解社会学、心理学、老年学、医学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养老机构社工应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职业水平证书,并积极参加继续教育。
三、养老机构社工的配备
(一)配备要求。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运营相适应的社工,原则上每200名老人应至少配备1名。
(二)配备方式。养老机构可配备专职社工,也可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中明确专人从事社工相关工作。不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应当通过购买服务,由专业社工机构提供相关社会工作服务。
四、养老机构社工的服务内容
养老机构社工的服务内容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团体标准的规定。其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入住老人服务。为养老机构入住老人提供心理支持性、社会支持性等的服务。
(二)家属支持服务。为养老机构入住老人的家属提供心理支持性、交流咨询类、教育培训类等的服务。
(三)机构员工服务。为养老机构员工提供心理支持服务和其他支持服务。
(四)其它服务。养老机构社工应当积极发挥作用,参与信访接待、纠纷调解和矛盾化解等工作。
五、养老机构社工服务的保障落实
(一)养老机构应当注重社工的培养和引进。养老机构对于在职在岗从业人员,应当采取加强专业知识培训、进修、实习、函授等方式,使其掌握和运用专业理论、技术和方法,并通过国家考试获取相应的职业水平证书。养老机构在招用工作人员时,应当拿出一定名额,有计划地引进具有专业背景的社工人才。
(二)养老机构应当保障社工的权利和待遇。养老机构应当综合社工的职业水平等级、学历、资历、业绩、岗位等指标,并参考相应职级专业技术人员,合理确定薪酬标准,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养老机构应当积极支持社工参加有关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
(三)各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加大工作协调和推进力度。要加强对养老机构配备社工的协调指导,及时组织有关方面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等为养老机构社工提供智力支持,组织开展养老机构社工培训,及时发现并帮助解决面临的问题。要把养老机构社工提供专业服务、开展相关活动情况作为督导检查、等级评定等的重要内容。
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社工,按照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实施“以奖代补”扶持政策的通知》(沪民福发〔2015〕2号)中关于员工制招用专技人员奖的规定进行奖补。鼓励各区县在以上文件基础上再出台有关引导性、激励性的政策措施。
上海市民政局
201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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