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涉及民政业务

2013-11-22 09:35   中社网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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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加快健全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和经办服务体系。

 

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

《决定》对社会救助改革发展作出重大部署(2条)

●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加快健全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和经办服务体系。(十二、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创新(45))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十二、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创新(46))

《决定》对优抚安置改革发展作出重大部署(1条)

●推进军队政策制度调整改革。完善兵役制度、士官制度、退役军人安置制度改革配套政策。(十五、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56))

《决定》对减灾救灾改革发展作出重大部署(1条)

●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健全防灾减灾救灾体制。(十三、创新社会治理体制(50))

《决定》对福利慈善改革发展作出重大部署(2条)

●国有资本加大对公益性企业的投入,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作出更大贡献。(二、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7))

●完善慈善捐助减免税制度,支持慈善事业发挥扶贫济困积极作用。(十二、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创新(44))

《决定》对基层政权改革发展作出重大部署(3条)

●发展基层民主。畅通民主渠道,健全基层选举、议事、公开、述职、问责等机制。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推进基层协商制度化,建立健全居民、村民监督机制,促进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八、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29))

●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社区矫正制度。(九、推进法治中国建设(34))

●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社区建设,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六、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22))

《决定》对老龄工作改革发展作出重大部署(2条)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发展老年服务产业。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十二、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创新(45))

●放开育幼养老、建筑设计、会计审计、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等服务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七、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24))

《决定》对社会组织改革发展作出重大部署(12条)

●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二、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15))

●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建立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制度。(二、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15))

●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建设,允许企业和社会组织在农村兴办各类事业。(六、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22))

●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拓宽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八、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28))

●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加强社会组织民主机制建设,保障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八、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29))

●完善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亲属经商、担任公职和社会组织职务、出国定居等相关制度规定。(十、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37))

●鼓励社会力量、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培育文化非营利组织。(十一、推进文化体制机制创新(40))

●提高文化开放水平。鼓励社会组织、中资机构等参与孔子学院和海外文化中心建设,承担人文交流项目。(十一、推进文化体制机制创新(41))

●强化国家教育督导,委托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监测。(十二、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创新(42))

●鼓励社会办医,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十二、推进社会事业改革创新(46))

●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加强对社会组织和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引导它们依法开展活动。(十三、创新社会治理体制(48))

●人民是改革的主体,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建立社会参与机制,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作用,齐心协力推进改革。(十六、加强和改善党对全面深化改革的领导(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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