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系列指导文件

2020-02-17 08:27   中国社会工作杂志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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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印发通知 部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1月23日,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李克强总理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民政部办公厅印发通知,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民政服务机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1民政部办公厅印发通知  部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1月23日,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李克强总理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民政部办公厅印发通知,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民政服务机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通知强调,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根据本地党委和政府的部署要求,以对民政服务对象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未雨绸缪,周密安排,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养老机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智障和精神病人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含设儿童福利部的社会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殡葬服务机构、婚姻登记机关等,要牢固树立预防为先的理念,宁可备而不用,绝不可用而无备,抓紧制定完善疫情防控预案,压实防控工作责任,落实疫情防控的各项措施,确保责任明确、反应及时、保障有力,打牢疫情防控的工作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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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政部发布公告 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1月26日,民政部发布第476号公告,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公告指出,开展相关慈善和志愿服务活动的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应当配合湖北省、武汉市等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的安排。慈善组织为湖北省武汉市疫情防控工作募集的款物,由湖北省红十字会、湖北省慈善总会、湖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武汉市慈善总会、武汉市红十字会接收,除定向捐赠外,原则上服从湖北省、武汉市等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的统一调配。

公告要求,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湖北省武汉市等疫情严重地区的需求确定募捐方案,首先帮助筹集用于疫情防控的物资。同时,慈善组织要依法依规开展募捐,定期公布捐赠收入和支出明细,确保信息长期可查询,并接受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各级民政部门要做好捐赠款物数据的统计和汇总工作,并及时回应社会对捐赠工作的关切;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社会爱心切实用于疫情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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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政部发出《关于印发〈儿童福利领域服务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一版)〉的紧急通知》 要求各地全力做好儿童福利领域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

1月28日,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上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民政部党组关于再次部署民政系统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全面防范、杜绝可能的传染源进入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确保机构内儿童和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民政部发出《关于印发〈儿童福利领域服务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一版)〉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全力做好儿童福利领域服务机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通知强调,各地要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切实增强风险意识,强化底线思维,精准科学施策,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严防死守,责任到人,确保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早隔离,将防控指南落实到每个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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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政部发出《关于印发〈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一版)〉的紧急通知》 要求各地全力做好养老机构疫情防控工作

1月28日,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要求和民政部前期部署安排,结合相关疾控指导及各地有效做法,民政部发出《关于印发〈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一版)〉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全力做好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社区日间照料服务机构等老年人服务场所可参照执行。

通知强调,各地要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纳入2020年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内容,将疫情防控要求落实到每家养老机构,增强风险意识,确保部署到位、责任到人。在加强防控的同时,高度重视加强老年人和工作人员心理调节,纾解焦虑恐惧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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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民政部印发通知 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进一步把疫情防控工作抓紧抓实

1月28日,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民政部印发通知,要求各级民政部门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进一步把疫情防控工作抓紧抓实。

通知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对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坚守岗位、靠前指挥,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全力做好患者救治、原因查明、疫情发布、舆论引导等工作,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坚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等,为各地各部门正确认识疫情、科学做好防控工作提供了有力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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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民政部办公厅印发通知 部署疫情防控期间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1月29日,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民政部办公厅印发通知,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社会救助工作,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通知强调,各地要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和疫情防控。指导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督促照料服务人员认真落实照料服务责任,全面落实定期探访制度,及时了解特困人员身体状况和生活状况,协助做好相关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管理,防止疫情扩散。

通知要求,各地要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疫情防控期间,对新申请低保等社会救助的,可适当优化简化审核审批程序;对已经纳入低保的困难家庭,可视情延长定期核查时限;积极推行低保、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全流程网上办理;要加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临时救助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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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印发通知 在部管社会组织中部署疫情防控工作

1月29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印发通知,要求民政部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简称“部管社会组织”)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通知指出,部管社会组织必须提高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政治站位,切实履行政治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坚决把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民政部党组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部管社会组织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部管社会组织广大党员要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全面落实联防联控措施,构筑群防群治的严密防线中敢于斗争、扎实工作,动员群众、组织群众、凝聚群众,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通知强调,为切实加强对部管社会组织疫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民政部成立部管社会组织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部管社会组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管社会组织要结合本单位特点和工作实际,成立本单位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落实疫情防控具体措施。要认真按照《民政部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的相关要求,发挥自身优势、动员社会力量、汇聚群众爱心,努力成为社会组织依法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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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制定下发《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疫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部署全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疫情防控工作

1月29日,为切实加强对各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有效推动广大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在疫情防控中发挥积极作用,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制定下发《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疫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知强调,各地要坚持党建引领,加强分类指导,有效推动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在疫情防控中发挥积极作用。自觉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扎实做好本行业的疫情防控工作;推动和引导各级各类社会组织,结合自身特长,依法有序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通知提出,各地要加强统筹谋划,周密组织部署,将疫情防控责任有效落实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服务各项工作中。制订完善社会组织登记服务窗口疫情安全防护具体方案;加大对在疫情发生期间不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法监督和处理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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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动员城乡社区组织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动员城乡社区组织做好社区疫情防控工作

1月29日,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动员城乡社区组织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及时抓住春节“大隔离、大消毒”最佳窗口期,抓紧抓好社区防控工作这一基础环节,进一步发挥城乡社区组织在疫情防控中的积极作用,有效遏制疫情播散和蔓延。

通知强调,各城乡社区组织要认真学习掌握疫情防控重大政策、重要信息和重点知识,切实增强政策意识和防范意识。根据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以“两委”成员、社区或乡村医生为骨干,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和网格化工作体系。各地要建立本地疫情应对工作领导小组和联防联控机制统一领导下的社区防控工作机制,制定省、市层面总体方案和县、乡层面实施方案,落实社区防控工作专项经费和物资供给。要切实保障城乡社区工作者和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权益,分级分类完善各项卫生防护措施和配齐必要消毒、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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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民政部办公厅发布公告 群众来访接待场所即日起暂时关闭

1月30日,民政部办公厅发布公告称,即日起,民政部群众来访接待场所暂时关闭,停止接待群众来访。接待场所恢复接待时间根据疫情形势变化另行通知。接待场所暂停接访期间,人民群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向民政部反映个人有关民政业务的诉求或意见建议:1.邮寄。通过邮局将信访材料邮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民政部信访办,邮政编码为100721。2.登录民政部网上信访平台。登录民政部网站(http://www.mca.gov.cn/),通过网上信访平台反映个人诉求或意见建议。3.拨打咨询电话。2月3日起通过拨打民政部信访咨询电话(010-58123444)询问有关问题、反映个人诉求或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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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做好殡葬服务、婚姻登记等服务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部署殡葬服务、婚姻登记等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

1月30日,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做好殡葬服务、婚姻登记等服务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切实加强殡葬服务机构、婚姻登记机关、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和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等社会事务领域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积极投身疫情防控第一线,合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通知要求,各地殡葬服务机构要加强机构工作人员安全防护,严格落实设施设备和工作场所消毒、通风等防控措施,严格按操作规程处置疫情感染患者遗体,消除引发疫情的各种隐患;要根据特殊时期疫情防控要求,劝导群众从简从快办理丧事活动,避免人员聚集扎堆。各地婚姻登记机关要严格做好婚姻登记场所消毒和人员体温检测工作,对已宣布或承诺今年2月2日开放婚姻登记的地方,建议取消,并向社会公告;正常工作日提倡预约服务,避免扎堆登记,疫情期间原则上暂停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和结婚颁证服务,不举办集体颁证仪式,并积极引导群众不要举办人群聚集的结婚宴席。各地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强化协同配合,依法依规及时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要规范开展照料服务,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内食品药品安全管理,确保各项防护措施落实到位;要切实加强托养机构监督管理,暂停受助人员送返工作,认真做好入站、在站人员身体检视和隔离观察工作,凡进站必须测量体温,未经检视一律不许入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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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发出倡议 在疫情防控期推行全国性社会组织政务服务网上办理

2月1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发出倡议表示:全国性社会组织服务大厅空间相对密闭,人流量较大,为避免人员聚集大厅,造成交叉感染,提倡全国性社会组织减少现场办理业务。对于咨询政策的,请通过“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网上办事指南了解或电话咨询相关业务。对于确需到大厅现场办理的,可以电话预约、事先咨询了解大厅人员聚集情况,合理安排出行计划。

倡议指出,全国性社会组织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口罩、手套上岗服务,加强大厅通风和消毒,严格落实防控措施。全国性社会组织人员前来服务大厅办理业务的,应配合疫情防控人员进行信息登记和体温检测,有体温异常、咳嗽等症状的,暂不要进入大厅办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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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民政部等三部门联合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工作指引(试行)》 规范新冠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工作

2月1日,为做好新冠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工作,防范疾病传播风险,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公安部联合印发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工作指引(试行)》,为新冠肺炎患者遗体处置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和相关技术指导,旨在指导督促各部门各机构在新冠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工作中履职尽责、顺畅机制、密切协作,提高特殊遗体处置的规范性、专业性、安全性。

指引突出问题导向,明确了遗体处置的总体要求、责任分工、处置程序及相关规定。首次明确了在新冠肺炎患者遗体处置过程中医疗机构、殡仪馆、疾控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具体职责分工。对患者死亡后报告、卫生防疫处理、手续交接、遗体转运、人员防护、遗体火化、骨灰移交、环境消毒、信息管理等所有涉及的流程和环节,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并对在本省(区、市)以外地区死亡、逝者丧葬活动、少数民族及境外人士患者遗体、疑似患者遗体、费用结算等特殊情况予以了明确,为有效有序处置新冠肺炎遗体提供了依据和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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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民政部办公厅印发《殡葬服务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及疫情防控工作指引(试行)》 部署殡葬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

2月3日,为切实做好殡葬服务机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及疫情防控工作,保障殡葬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身体健康安全,防范疾病传播风险,民政部办公厅印发了《殡葬服务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及疫情防控工作指引(试行)》,从管理和技术双重角度,对殡葬服务机构特别是承担患者遗体处置工作的殡仪馆操作规则程序、设施场所消毒、工作人员防护等作出了详细规定。这是第一次专门就殡葬服务机构如何妥善应对处置新冠肺炎等传染病患者遗体及疫情防控作出规范、提出要求。

针对殡葬服务机构服务特殊性,指引对殡葬服务机构疫情防控提出规范性要求,明确了服务遗体场所及环境控制、非患者遗体处置人员防护、器械设备设施消毒、废弃物处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并指出疫情防控期间应简化丧事办理相关流程和环节,不举办守灵、告别、祭奠等人员聚集活动,最大限度降低疾病传播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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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印发指导意见 防控疫情急需用品企业要尽早恢复生产经营

2月5日,为推动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决策部署,切实加大规范有序参与疫情防控的工作力度,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发布《关于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动员会员单位和社会力量,特别是卫生、防疫、医疗器械、医药产业、健康服务等防控疫情急需用品的生产企业尽早恢复节后生产经营,加急生产医疗物资,优先筹集用于疫情防控的防护服、护目镜、消毒液等医用急需物资,通过正规渠道,提供给相关医疗机构和人民群众,尽快满足疫情防控需要。要充分发挥业务专长和行业示范引领作用,结合各行业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配合行业管理部门做好所在行业的疫情防控工作,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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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民政部发布《致全国城乡社区工作者的一封信》 齐心打赢社区疫情防控阻击战

2月7日,为遏制疫情扩散蔓延,齐心打赢社区疫情防控阻击战,民政部发布《致全国城乡社区工作者的一封信》,号召社区工作者们砥砺前行,再接再厉打赢社区防控攻坚战。民政部在信中对全国城乡社区工作者在遏制新冠肺炎疫情扩散蔓延中做出的重要贡献表达敬意和诚挚慰问,同时希望全国城乡社区工作者继续做社区防控工作要求的坚决执行者、城乡居民共抗疫情的积极引领者、城乡居民健康安全的有力守护者以及社区正能量的热情传播者,在疫情阻击战的关键时刻,展示城乡社区组织广泛动员群众、组织群众、凝聚群众的强大优势,打赢这场没有硝烟的硬仗,向党和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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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 要求各地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领域疫情防控工作

2月7日,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部署,有效应对近期各地疫情防控新情况新问题,民政部办公厅下发通知,发布《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 。

通知要求,各地民政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紧紧依靠当地联防联控机制, 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领域疫情防控工作。要督促指导养老机构应知应会、逐项落实《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及属地相关防控要求。要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和示范性养老机构作用,采取针对性措施,重点帮助防控力量薄弱机构,齐心协力,共渡难关。要将基层精力最大限度投入到疫情防控一线,领导干部要坚守岗位、靠前指挥,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同时,此次发布的《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较第一版,重点作了两方面调整:一是完善了养老机构出入管理;二是明确了疫情处置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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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民政部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司等单位指导编写《社区“三社联动”线上抗疫模式工作导引(第一版)》

2月9日,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动员城乡社区组织开展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民发﹝2020﹞9号)要求,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联动机制协同作用,倡导运用社区微信群、APP等信息化手段实现社区防控工作引领到位、动员到位、排查到位、监测到位、暖心到位、宣传到位,民政部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司、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社会组织管理局联合指导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编写了《社区“三社联动”线上抗疫模式工作导引(第一版)》,现予以公布,供各地在工作中参考使用。在《社区“三社联动”线上抗疫模式工作导引(第一版)》使用过程中,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将提供公益性专业咨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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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党委印发通知 部管社会组织要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2月10日,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民政部党组工作要求,贯彻落实全国民政系统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部署推进民政部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简称“部管社会组织”)疫情防控工作,指导部管社会组织在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党委印发《关于民政部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在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通知》。通知要求部管社会组织要在提高政治站位上、坚定党的领导上、依法科学防控上、提供支持帮助上和正确引导舆论上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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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民政部办公厅下发通知 做好因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的儿童救助保护工作

2月11日,民政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的儿童救助保护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指导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对做好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的儿童救助保护工作进行全面部署。通知明确各地要指导本地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在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统一部署下,及时发现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的儿童,包括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确认感染、疑似感染或需隔离观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因防疫抗疫工作需要以及其他因疫情影响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的儿童,第一时间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报告相关信息,及时协调解决问题或报告反映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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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民政部印发通知 要求做好救助管理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2月14日,为进一步指导各地民政部门和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民政部印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及对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发布了《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以下简称《工作指南》),对做好疫情期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提出要求。

通知指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民政领域流动性最强、防控工作最难、自身防护能力最弱的服务对象,关心并帮助他们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是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内在要求,各地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强化救助管理和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应救尽救、防控到位。

此次发布的《工作指南》,从适用范围、工作流程、托养机构和合作医疗机构监管、卫生防护、组织领导等5个方面,规定了相关具体措施,基本涵盖了救助管理疫情防控工作各方面内容,对基层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开展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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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联合发布指引 规范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疫情防控慈善募捐

2月14日,为进一步依法规范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为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开展的慈善募捐等活动,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今天发布《慈善组织、红十字会依法规范开展疫情防控慈善募捐等活动指引》,指引提出,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应当严格遵守慈善法、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规范开展募捐等活动。慈善组织、红十字会要采取审核捐赠协议、查验相关证明等方式,对受赠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严格把关,确保来源合法、符合标准、安全有效、精准发放。不允许捐赠人以定向捐赠的名义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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