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记者]咱们农村中设有行政村、自然村、村民小组这些概念,《指导意见》里提出社区建设是以行政村为单元开展的,这个是出于什么考虑?另外想问一下,农村社区建设任务很重,目前咱们有哪些内容是重点或者说优先考虑的?
[唐鸣]关于行政村、自然村、村民小组的表述在文件里都有,特别是关于行政村、村民小组,文件里面有两句话,一个是在重要意义里面讲的,一个是工作要求里面讲的。重要意义里面讲“农村社区建设要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在行政村范围内,依靠全体居民,整合各类资源,强化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促进农村社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不断提升农村居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素养,努力构建新型乡村治理体制机制”。
[唐鸣]在工作要求里面讲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一定数量具备条件的试点县,选择不同类型的行政村开展试点,土地集体所有权在村民小组的,可根据群众意愿和实际需要,将试点工作延伸到自然村层面”。这样两句话就明确了农村社区的范围一般是村民委员会辖区,也就是行政村,这当然是基于对农村社区的理解,我们讲农村社区是农村居民的生活共同体,村民委员会所辖的区域,就是行政村辖区大多与计划经济时期的生产大队一致,有共同的利益和文化纽带,是农村社会服务管理的基本单元。
[唐鸣]目前多数地方都主要是以行政村为单元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如民政部确定的304个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多数都是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的。但是社会生活共同体的范围本身是具有相对性的,农村居民既可以在行政村层面形成生活共同体,也可以在自然村或者村民小组层面形成生活共同体,所以农村社区建设也可以在自然村或者村民小组范围内开展。所以,《指导意见》强调分类施策,允许一些地区按照不同的模式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
[唐鸣]记者提到了我们有关农村社区建设的任务问题,《指导意见》关于农村社区建设提出了八个方面的任务,我个人体会可以用四个“更加注重”加以理解。一是,更加注重有的放矢,从各地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指导意见》所规定的这样一个工作任务,正是在总结经验,同时也在针对问题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切合实际,明确具体,不仅从正面规定了要做什么,有很强的措施性,而且也从负面规定了不能做什么,比如说不改变村民自治机制,不增加农村基层管理层级,严禁以管委会等机构取代村管理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有很强的针对性。所以我个人认为我们可以有根据、有把握地预期,只要大家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指导意见》,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就会避免波折,深入推进。
[唐鸣]二是更加注重多方参与。现在搞社区建设,人们常说的一句话,叫“社区是我家,建设靠大家”,社区建设既需要社区内部力量的投入,也需要社区外部力量的支持,尤其是不能光靠政府“唱独角戏”。《指导意见》在强调发动农村居民参与,调动各类主体参与农村社区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同时,提出了许多畅通多元主体参与农村社区建设渠道的措施。
[唐鸣]三是更加注重“雪中送炭”。社区建设特别是农村社区建设,“锦上添花”固然很好,但是“雪中送炭”更为紧要;既要努力关注社区居民共同的对更加美好生活的向往,也要特别照顾特殊群体的特殊需求。刚才蒋司长也提到这一点,《指导意见》特别注意到两类弱势群体:一类,我把它称之为流出农民,也就是非户籍居民,另一类是留守农民,也就是所谓“三留守”人员。对于前者,就是流出农民,打开了非户籍居民参与流入地农村社区服务管理的通道;对于后者,就是“三留守”人员,提出了通过健全农村“三留守”人员关爱服务体系,切实提高对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唐鸣]四是更加注重“软件建设”。社区建设我们知道,它有物质层面的内容,但是也有制度层面和精神层面的内容;既需要“硬件建设”,更需要“软件建设”。《指导意见》讲了一些“硬件建设”的问题,但我看来谈的更多的是“软件建设”的事情。比如说坚持和完善各种各样的“制度”,维护和保障各种各样的“权利”,落实这样或那样“职责”,发挥这样或那样“作用”,完善 “机制”,增强 “功能”,健全 “体系”,提高“水平”,强化 “认同”,形成“风尚”和“风气”等等。
[蒋昆生]我补充一下关于行政村的问题。这次《指导意见》当中明确提出,农村社区建设要以行政村为单元来开展,之所以要提这样一个要求,是因为我们的村民自治机制是在行政村层面建设的,假如说以农村社区建设为名义另搞一套,容易导致混乱,所以只能在行政村范围内开展这项工作。农村社区建设在实践过程当中,大概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一村一社区”,就是在行政村层面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这是大多数地区采取的模式,也是文件要求的主要模式。二是“一村多社区”,就是把社区建设开展到自然村,我们说的村民小组或者村落,但是这是有一个条件的,就是它的土地集体所有权在村民小组,或行政村管理服务半径较大、辖区范围内地理交通状况复杂,这种情况由各地因地制宜确定。三是“多村一社区”,主要是在城镇化推进较快、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如城市郊区,几个行政村通过集中居住建设社区。但开展“多村一社区”建设,必须要坚持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机制,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和规划要求。有的地方在推进“多村一社区”时成立管委会,削弱了村民自治,这是文件明确反对的。这是我补充说的。
[中央电视台记者]刚才蒋司长在回答问题时候曾经提到了我国现在大量的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农村现在出现了空心化,在《指导意见》过程当中能不能对这个方面我们有一些具体的做法?
[朱耀垠]空心化实质上是农村的人口一茬接着一茬的离开农村,应该说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农村人口的流动性明显增强,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流向城镇,一些村庄会聚集更多的人口,也有一些自然村村落人口大幅度减少,甚至会消亡,这个符合村庄演进发展的客观规律。我们应该看到,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大部分国土面积是农村,即使将来城镇化水平到70%,还会有4亿、5亿人生活在农村,我们决不能让农村变成荒芜的农村、留守的农村,乡土文化的根不能断,所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要致力于为农村建设幸福家园和美丽乡村,不断焕发和增强农村发展的生机和活力。为此,《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农村社区建设要遵循城乡衔接、突出特色、科学谋划、分类施策的原则,要统筹考虑各地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条件、人口状况和变动趋势,自然地理状况、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合理确定试点目标和工作重点,因地制宜开展试点探索。
[朱耀垠]三留守人员和村庄的空心化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据推算,我国农村的留守儿童已超过6千万,留守妇女达到了4700多万,留守老人约有5000万,这部分人在生产或者生活当中都会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困难,维护好这些群众的合法权益是一件大事,加强对留守人员的关爱服务是农村社区建设的一项重点任务。《指导意见》要求,在推进农村社区建设中要“健全农村三留守人员关爱服务体系,重点发展学前教育和养老服务,培育青年志愿组织和妇女互助组织,建立农村社区三留守人员动态信息库,扩大呼叫终端、远程监控等信息技术应用,切实提高对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目前,我国一些地方在关爱三留守人员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我们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的过程当中将进一步完善和推广各地已经创造的一些好的经验和好的做法。
[经济日报记者]我的问题是,能否说明一下农村社区跟城市社区有哪些异同?
[唐鸣]我想把这个记者的提问稍微扩展一下,就是农村社区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的异同。现阶段我国农村社区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的差异我认为主要表现在这样三个方面:一是在建设对象方面,农村社区和城市社区有不同,农村居民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与城市居民的生活共同体不一样。城市社区居民的聚集程度比较高,人口密度也比较高,居民的社会阶层比较多,人口的异质性比较强,居民主要从事工商业,彼此之间直接因生产活动而产生的社会交往比较少,这是城市社区的情况。农村社区恰好相反,农村社区居民聚居程度较低、人口密度较低,居民社会阶层较少、人口同质性较强,居民主要从事农业,彼此之间直接因生产活动而产生的社会交往较多。
[唐鸣]其次,在建设基础方面,由于城乡经济发展差距的存在,城乡社会二元结构尚未完全消除,城乡社区建设开始的时间不同,城市社区建设要早于农村社区建设,城乡之间无论是在社区的服务管理平台建设还是在服务管理体系建设上面都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从提升农村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的角度来看,农村社区建设的任务更为紧迫和繁重。再次,在建设内容方面,需求结构决定建设内容,城乡社区需求结构不尽相同,由此决定了农村社区建设与城市社区建设的建设内容不尽一致,比如说在农村社区建设,除了满足生活需要以外还涉及满足农民生产所需的生产性公共服务,《指导意见》提出要重视乡土味道、体现农村特点、保留乡村风貌,这些都是城市社区建设所没有的。这是农村社区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的差异。
[唐鸣]尽管农村社区建设和城市社区建设有这些差异,但二者相同的地方可能更为主要和重要。一是在地位作用上,都是当代中国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都是当前我国社会治理创新的重心所在,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现实需要,是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基层政权的重要举措,也都有利于提高和增强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有利于实现和促进政府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与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衔接互动。二是在总体目标上,都是要把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三是在工作理念上,都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依靠社区居民,整合各类资源,强化社区功能,促进社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不断提升社区居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素养。四是在发展方向上,要实现城乡社区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城乡社区公共财政投入的均衡化、城乡社区的开放流动与相互融合。
[中国妇女报记者]因为我老家是农村的,我经常回老家,发现个别农村在建设过程中存在大拆大建的问题,好好的房子就被推掉了,那些土地很难被及时利用,让人特别痛心,同时农民被迫买楼、上楼,很多老人、儿童很难适应这种状况,这个问题咱们怎么看待?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应该注重哪些问题?
[朱耀垠]我理解,大拆大建是有三个违背,第一,违背农民的意愿;第二,违背村庄的演进规律;第三,违背城镇化发展的客观规律。它有三个盲目,第一,盲目地撤村并居;第二,盲目强迫农民集中居住;第三,盲目调整土地利用规划,导致部分良田非农化。有三个不利于,第一,不利于农民的合法权益;第二,不利于农村的持续发展;第三,不利于新型城镇化的健康推进。对违背农村居民意志大拆大建的这种行为,中央的态度一直是明确反对的。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特别强调,在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中要注意保留村庄的原始风貌,尽可能在原有村庄形态上改善居民的生活条件。历来的中央一号文件也反复强调,农村居民点的拆迁和村庄的撤并,必须尊重农民的意愿,经村民同意,不能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要避免大规模的撤并村庄,大拆大建。
[朱耀垠]对于大拆大建强迫农民上楼的行为,民政部的态度也是非常明确的,我们坚决反对把农村社区建设简单理解为撤村并居。推动出台《指导意见》的重要目的之一正是为了对将农村社区建设简单等同于“农民上楼”的思路进行澄清,对一些地方客观存在的借农村社区建设之名进行大拆大建,强迫农民上楼的情况进行纠正。《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严禁强制推行大拆大建、撤村并居,严禁违反土地利用规划擅自改变农地用途,严禁以“管委会”等机构取代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将农村社区建设简单等同于农民上楼的认识和做法,忽略了农村社区建设的丰富内涵,将农村社区建设狭隘理解为农村居民居住形态的城市社区化。为了扭转这种片面认识,《指导意见》确定了“城乡衔接、突出特色”的基本原则,要求“既注意以城带乡、以乡促城、优势互补、共同提高,又重视乡土味道、体现农村特点、保留乡村风貌。”也就是说,既要合理借鉴城市社区建设的有益经验,又不能简单复制城市社区建设的操作模式。
[朱耀垠]农村社区建设有着丰富的内涵,《指导意见》中提出了农村社区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完善村民自治与多元主体参与有机结合的农村社区共建共享机制,健全村民自我服务与政府公共服务、社会公益服务有效衔接的农村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形成乡土文化和现代文明融合发展的文化纽带,构建生态功能和生产生活功能协调发展的人居环境。推进农村基层治理的现代化和城乡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确保农村基层既充满活力又管理有序,确保农村居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上述目标并不必然需要通过农民上楼来实现,从此前各地的试点情况来看,以农村居民集中居住点为单元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地方占比很少,主要集中在城镇化推进较快的城市近郊地区。对于这种情况,《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农村社区建设要在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前提下开展,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村庄规划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等相衔接。
[朱耀垠]总的看来,农村社区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稳步推进。在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过程中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必须坚持村民自治。尊重农村居民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好农村居民的民主政治权利、合法经济利益和社会生活权益,充分调动农村居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二是必须坚持科学谋划。要把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做好农村社区建设的顶层设计和整体谋划,提高试点工作的科学性、前瞻性、可行性和有效性。三是必须坚持依法治理。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必须遵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使农村社区建设始终在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上运行。
[陈日发]发布会就开到这里,谢谢大家!会后如果大家还有问题,请跟我们新闻办联系,今天发布会的内容在民政部网站、民政部政务微博上都发布了,供大家参考。谢谢大家!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