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安徽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印发《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共4条14款,要求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重要作用,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文件层级较高
与其他部门间联合发文相比,《实施意见》是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财政、民政两部门印发的,其主送对象是“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而不只局限于财政、民政两个系统,体现了我省对此项工作的重视。
工作目标明确
《实施意见》提出,“十三五”时期,我省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相关政策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逐步扩大,形成一批运作规范、公信力强、服务优质的社会组织,公共服务提供质量和效率显著提升。
支持举措实在
《实施意见》合理确定了承接主体的资质,明确凡是满足“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章行为”等六个条件的社会组织,均可作为承接主体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根据财政部、民政部有关文件,“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章行为”,并非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应当成立满三年,对成立未满三年,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年检等方面无不良记录的社会组织,允许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实施意见》同时要求,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独特功能和作用,在购买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公益慈善等公共服务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力度,逐步提高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份额或比例。政府新增公共服务支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安排的部分,向社会组织购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发现新增公共服务需求、促进供需衔接方面的积极作用。对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较小的公共服务项目,购买主体与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签订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可适当延长履行期限,最长可以设定为3年。
绩效管理加强
《实施意见》要求,购买主体应当督促社会组织严格履行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及时掌握服务提供状况和服务对象满意度,增强服务对象的获得感。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要把服务对象满意度作为一项主要的绩效指标,验收时应邀请一定比例的服务对象参加验收,并征集服务对象对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的评价。验收评价结果作为确定社会组织后续年度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健全对社会组织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提供质量及效率。
保障措施有力
《实施意见》提出,要把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作为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采取孵化培育、人员培训、项目指导、公益创投等多种途径和方式,进一步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建立社会组织负责人培训制度,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对社会组织负责人及财务人员的培训活动。鼓励在街道(乡镇)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联合业务范围内的社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带动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同时,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协调,扎实推进,形成合力。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财力状况,科学、合理安排相关支出预算。(根据安徽省民政厅信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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