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意见》新闻发布会

2014-12-24 09:29   民政部门户网站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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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于12月23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和媒体介绍《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以下为新闻发布会文字实录。

文字实录

[民政部网站]本次发布会将于13时30分开始,发布会由民政部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陈日发主持。本站将进行图文直播,敬请关注。[12-23 13:10]

[陈日发]各位媒体的朋友,大家下午好。欢迎大家出席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新闻发布会。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12-23 13:25]

[陈日发]今天的发布会,我们很高兴地邀请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研究室胡云腾主任先生,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史卫忠先生、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闫正斌先生和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张世峰先生,请他们介绍由四部门共同制定出台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们关心的问题。首先请胡云腾主任介绍《意见》有关情况。[12-23 13:26]

[胡云腾]各位媒体朋友,下午好!我就意见的制定背景、原则、主要内容做一些介绍。首先,意见的制定背景。我们认为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任务,对儿童工作提出了专门要求。但是,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仍然时有发生,近来媒体不断报道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特别是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成为当前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对此,中央领导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12-23 13:32]

[胡云腾]为依法处理监护侵害行为,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的监护照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征求了全国人大、国务院妇儿工委等多家中央单位的意见并得到大力支持,制定了本《意见》。《意见》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结合未成年人受到家庭监护侵害后发现难、起诉难、审理难、安置难等实际问题,对有关未成年人监护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12-23 13:33]

[胡云腾]制定本《意见》,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的重要举措。《意见》的公布施行,标志着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的协作配合方面又取得了新的进展,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的探索向更高层次迈进了一步,对于全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必将发挥重要作用,产生深远影响。[12-23 13:34]

[胡云腾]第二个问题,制定《意见》我们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一)坚持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意见》在各项制度设计方面,都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并尊重未成年人意愿。(二)坚持制度创新原则。在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意见》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行了前瞻性的设计,规定了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的带离制度,民政部门的临时监护制度,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程序和内容,当事人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的程序,以及检察机关全面监督制度等。 (三)坚持撤销监护人资格极为慎重的原则。《意见》列举了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七种严重情形,并规定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当事人在一年内还可以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目的就是尽量减少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数量,尽可能地维护亲情,促使未成年人回归家庭。 [12-23 13:35]

[胡云腾](四)坚持部门间衔接配合原则。《意见》明确了公安、民政、检察院、法院各部门的职责和工作衔接方式,推动建立了多部门分工明确、紧密衔接的工作机制。(五)坚持社会力量参与原则。《意见》在发现报告、调查评估、家庭教育辅导、提起诉讼、案件审理、回访考察等方面,都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共同参与。这项工作,光靠政法机关、行政机关努力还是不够的,必须依靠人民群众、依靠基层组织和社会团体组织。[12-23 13:37]

[胡云腾]二是《意见》的主要内容。《意见》分为五个部分,共44条。第一部分为“一般规定”,规定了应当遵循的原则,定义了监护侵害行为,并对公安、民政、法院、检察院的工作职责作出规定。第二部分为“报告和处置”,明确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时的发现和举报义务;对公安机关受理举报、出警处置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明确了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将未成年人带离实施侵害行为的监护人。[12-23 13:38]

[胡云腾]第三部分为“临时安置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对公安机关带离的受侵害未成年人临时安置工作作出规定,明确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具体职责,包括会商制度、家庭监护的教育指导工作。同时,还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诉讼保全的规定,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受理、执行等作出规定。第四部分为“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规定诉讼主体资格、证据材料提供以及管辖法院。其中,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列举了四类人员和单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12-23 13:39]

[胡云腾]第五部分为“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审理和判后安置”,规定法院审理程序、审理期限、可以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具体情形、另行指定监护人的要求以及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的条件。其中,恢复监护人资格的程序设置,目的是为了给父母改过自新的机会;规定法院在没有合适人员和单位担任指定监护人的情况下,应当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明确民政部门的兜底责任。[12-23 13:39]

[胡云腾]关爱儿童,就是关爱我们的明天;守护儿童,就是守护我们的未来。借《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发布,我们真诚呼吁,家庭、学校和社会要切实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一切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我们同时呼吁,每一位公民都能增强儿童保护意识和法治意识,自觉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作斗争,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为了让每一个孩子都能拥有更加美好的明天,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努力,做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

我要向大家通报的情况就这些。谢谢大家。[12-23 13:41]

[陈日发]谢谢胡主任的介绍。下面进入提问环节。请记者围绕《意见》内容提问,提问前报一下您所代表的媒体机构。[12-23 13:43]

[新华社记者]请问最高检的领导,我们注意到好像虐待罪是自诉案件,但是《意见》规定了在无人告诉的情况下可以起诉,这是否突破了现行法律规定?做出这个规定有什么依据?[12-23 13:48]

[史卫忠]你说的这个是根据《意见》第14条的规定,监护侵害行为可能构成虐待罪的,公安机关应当通报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告诉的,由人民检察院起诉。规定人民检察院起诉,完全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依据是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和第九十八条。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规定这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当然有一个特殊情况就是,如果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直接公诉。[12-23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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