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意见》新闻发布会(3)

2014-12-24 09:29   民政部门户网站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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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于12月23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和媒体介绍《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以下为新闻发布会文字实录。

[闫正斌]同时,现在《意见》第11条规定,公安机关带离监护人以后可以就近护送到其他亲属或者当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做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两个方面考虑,一个是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点和生活学习的需要,规定了多元的保护地点,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他的亲属关系和生活的联系、居住的地点、照料的能力和本人意愿来进行选择。[12-23 14:18]

[闫正斌]第二方面的考虑,便于公安机关开展工作。公安机关把未成年人带离视情况紧急,护送未成年人是为了更妥善的做好安置,这个护送地点强调了就地、就近这样一个原则,《意见》也没有规定一定送去亲属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过去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当中往往将未成年人带离后没有地方送,亲属不接收,存在安置难的问题。现在《意见》明确规定了民政部门的兜底责任,对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特别是带离处于危险状态的时候,是有很大的帮助的。为了保证照料人能够妥善照料未成年人,《意见》还规定了公安机关应该书面告知临时照料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和撤销监护人资格。对于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工作衔接,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12-23 14:27]

[闫正斌]你问的第二个问题,从近年来的工作情况看,的确存在这种情况,虽然不是普遍存在的,但社会影响恶劣,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伤害也比较大。下一步,公安部将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大打击出卖、拐卖儿童违法犯罪力度,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打击买方市场,采取多种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针对父母利用未成年子女乞讨的情况,《意见》中已明确规定,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学习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公安机关也将在工作当中进一步加强与民政等部门的配合。在开展街面主动救助的同时,注意发现其中的监护人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的违法行为并依法妥善处置,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12-23 14:42]

[公益时报记者]民政部门作为兜底保障的政府部门,在《意见》中是如何体现对未成年人监护兜底的保障职责的?具体将如何做好这些工作?[12-23 14:43]

[张世峰]首先,我们必须强调家庭监护的首要职责和主体地位。国家监护,就是通过转移监护权实现国家和政府的监护,是对家庭监护的补充,剥夺父母的监护权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是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父母的警示和惩戒,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环境。民政部门要代表政府履行对未成年人国家监护的兜底责任,在《意见》中民政部门主要承担监护兜底的作用,具体从四个方面来体现。[12-23 14:45]

[张世峰]第一,临时监护。就是刚才公安部闫局长说的,在公安部门带离之后,这些未成年人可以到他的其他监护人、亲属、村(居)民委员会等单位和个人去,如果没有地方去或者需要带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必须接收并且要履行临时监护的责任。第二,关于会商。《意见》中专门确定了一个会商制度,在临时监护期间,民政部门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在对未成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的同时还要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服务,同时,对监护人要给予必要的监护辅导。要与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及亲属进行会商,根据案件侦办查处情况说明、调查评估报告和监护人接受教育辅导等情况,做出这个孩子是否回到监护人身边或者是否要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诉讼。第三,诉讼主体。民政部门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作为多元诉讼主体之一,要发挥诉讼主体的作用,同时《意见》还做出一条专门的规定,就是对于符合撤销情形,有关单位和个人没有提起诉讼的,在人民检察院的建议下,民政部门及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也可提起诉讼。第四,判后安置。在人民法院撤销监护权之后,要另行指定监护人,在没有其他监护人可以指定的情况下,《意见》明确规定,民政部门要承担兜底监护人的责任。[12-23 14:56]

[张世峰]刚刚这位记者问的我们如何做好这项工作,我们必须承认,这个工作对民政部门来讲是一个全新的工作,也是一项有很大挑战性的工作。我们国家的《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撤销监护权的规定已经有很多年了,但是这项工作真正能有效落实就是从《意见》实施开始,应该说我们民政部门还存在着机构建设缺位、设施薄弱、人员不足、专业队伍紧缺等诸多的困难和问题,但是我们知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不能等,也等不起。所以下一步我们要进一步加大工作的力度,指导地方,一是加强硬件建设,目前许多县还没有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二是要加强队伍建设,特别是必要的人力,要通过培训提高工作队伍素质。另外,我们民政部门与社会组织、社区、社工的工作有密切的联系,负责“三社”工作,有利于充分发挥和利用他们的力量,共同推进工作的开展。[12-23 15:04]

[中央电视台记者]听说民政部正在推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请问目前的工作进展如何?此次出台的这个《意见》与推动试点工作有什么内在的联系?还有一个问题,这个《意见》的实施对于在华的外籍收养是否适用?[12-23 15:05]

[张世峰]民政部2013年开始推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目前在全国共有98个国家级试点地区、105个省级试点地区。试点工作成效明显,各地基本建立了“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领导和协调机制,逐步实现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有效衔接,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对于试点工作给予了较高的评价和肯定。[12-23 15:07]

[张世峰]借此机会,我给同志们介绍一下试点工作的重点。重点在于探索建立未成年人保护的预防监测、发现报告、帮扶干预、联动反应机制,推动建立“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督为保障、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开展试点工作以来,试点地区将监护缺失、监护无力、监护失当等困境未成年人作为重点工作对象,全面开展摸底排查,建立基础台账,推动建立多渠道的发现报告机制,强化教师、医生、社区工作者等特殊职责人员及亲友的发现报告义务。122个试点地区通过整合青年服务热线、公益热线、市长热线等方式,建立了热线电话,受理响应电话举报。建立了困境未成年人风险评估的标准,对重点家庭进行调查评估,并采取针对性的帮扶措施。[12-23 15:10]

[张世峰]目前,通过地方编办批准,44个试点地区已经将过去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更名为“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成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平台和服务载体。目前试点工作应该说受到了各地和社会的广泛关注,有些省近期将在所有的县级单位普遍开展未成年社会保护工作,结束试点阶段。[12-23 15:16]

[张世峰]《意见》与试点工作是什么关系,这个问题提的很好,我认为试点开展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与这个《意见》所确定的监护权转移工作,实际上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链条的不同环节。试点工作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链条上是在前面的,是大量的、长期的,监护权转移工作是对于极为严重的情形所采取的特殊的措施。[12-23 15:22]

[张世峰]既然是一个链条上的不同环节,它们肯定是有联系,也有区别的。在工作对象上,未保试点工作针对的是陷入生存困难、监护困境和成长障碍的困境未成年人,《意见》所针对的对象,在第1章一般规定中写的很明确,主要是针对已经发生监护侵权的行为,而且是特别严重的行为,因此试点的对象范围大。第二,在干预情形上,试点工作着眼的是提前关注,防患于未然,关注有可能发生的监护人侵害的行为。《意见》是对已经发生的严重侵害行为提起诉讼,判决撤销。[12-23 15:28]

[张世峰]可以这样说,实际上这两项工作是相互促进的。《意见》的出台对于试点工作是一个有益的推动。我可以给同志们介绍一下,一年多的试点中,我们最大的困难就是在传统理念中认为,孩子是父母的,打骂孩子是父母的权利,别人去管是“狗捉耗子多管闲事”,所以我们在推进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中很多老百姓是不接受的。特别是当出现侵害行为,民政部门一家无法解决监管问题,就起不到威慑的作用。《意见》的出台,将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父母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12-23 15:33]

[张世峰]监护权的转移也需要未保试点做基础,如果没有大量的、长期细致的工作,就无法有效的预防和减少严重监护侵害行为的发生,判处撤销监护权的情形就会增加,这是我们不希望看到的。因此,这个《意见》的出台实际上跟我们未保试点工作是密切相关的,是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结果,给我们的工作也提供了很好的机遇,同时也提出了推进工作的严峻要求。所以下一步我们要加大工作力度,尽快扩大试点面,尽快在全国推开,结束试点,每个地方都要这样去做,这就是我们的目标。在这个目标实现的过程中,需要各有关部门共同配合,不光今天在场的各有关部门,还有其他有关部门,特别是需要媒体朋友一起参与,因为我刚才讲了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最大的障碍是观念的问题,这个观念的问题有赖于我们媒体朋友的宣传、引导,让我们共同努力推进未保试点工作,同时也推进监护权转移工作的实施。[12-23 15:42]

[张世峰]最后一个问题,判后安置中有一条,民政部门具有监护资格之后,就是监护人了,这时一般依托民政部门的儿童福利机构来进行监护,但并不是监护了之后孩子就永远生活在福利机构,还是要回归家庭的,家庭是孩子最好的成长场所。这位记者提到最后一个条款规定的收养,我认为这不受国内与涉外的限制,只要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坚持国内收养优先,如果我们国内公民不愿意收养,孩子无法回归家庭,而外国公民愿意收养的,我们为孩子的利益考虑也可以送养。应该说,国内收养优先,涉外收养只是补充,这是我们国家《收养法》,也是国际《海牙公约》规定的基本原则。[12-23 15:48]

[检察日报记者]请问最高检史卫忠厅长,请您概括说一下《意见》中规定了检察机关有哪些职责?[12-23 15:49]

[史卫忠]这个《意见》涉及到检察机关的条款并不是很多,但是检察机关在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工作的时候担负了很多重要的职责。我看了一下,主要有这么几个方面:第一,法律监督职责,这个主要体现在《意见》第三条第五款,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处理监护侵害行为人的工作实行法律监督。本条主要基于检察机关是宪法确立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第二,起诉职责。《意见》第14条规定,针对监护侵害行为可能构成虐待罪的,未成年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告诉的,由人民检察院起诉。这个问题,我在刚才回答的问题中,已经做了详细说明。第三,书面告知和书面建议。主要规定在《意见》第三十条,对于监护人因监护侵害行为被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告知未成年人及其临时照料人,有权依法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对符合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而相关单位人员没有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建议当地民政部门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12-23 15:51]

[史卫忠]《意见》第4条、第5条也做了一些其他方面的规定,比如说强调人民检察院与其他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衔接。另外还规定,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还有教育、卫生等部门及社会团体,共同做好受监护侵害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12-23 15:52]

[陈日发]因为时间关系,提问环节就到这里,如果大家还有别的问题,可以在会后与民政部新闻办联系。各位朋友,各位媒体记者,2014年即将过去,圣诞新年也即将到来,最后我想借此机会感谢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一年来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以及民政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支持,同时我也代表今天参加发布会的各位领导、代表民政部办公厅给大家送上新年的祝福,衷心祝愿各位在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工作顺利、生活愉快。本次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12-23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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