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意见》新闻发布会(2)

2014-12-24 09:29   民政部门户网站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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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于12月23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和媒体介绍《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以下为新闻发布会文字实录。

[史卫忠]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我们在《意见》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虐待罪可以起诉,主要是考虑未成年人一般不具备诉讼能力,而伤害未成年人的又是他们的监护人,从未成年人的年龄和加害人的身份来看,应当认定为未成年人受到了强制、威吓。实践中,未成年人遭受家庭虐待的,实施虐待行为的监护人当然不会起诉自己,其他近亲属出于种种原因,比如难以收集证据,不愿多管别人的家务事,怕惹麻烦等等,也往往无法或者不愿代为告诉。因此,检察院代为告诉就显得非常重要,这样可以更好地惩罚犯罪,也可以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因此我们认为,由检察院起诉虐待罪,是符合刑法规定,也符合我们工作实际的。 [12-23 13:49]

[史卫忠]另外需要补充一点的是,我们刑法修正案九,目前正在社会上征求意见,有可能在明年出台,大家可能注意到,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对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进行了修改,将没有能力告诉和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情形,作为公诉案件。我们在《意见》中做出起诉规定,既符合现行刑法规定,也与刑法修正案九衔接。[12-23 13:49]

[中国青年报]请问最高院的胡云腾主任,因为《意见》中有许多条文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我就想问一下,人民法院做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一些程序、内容和效力,就是说制定这个《意见》的时候有没有考虑这个东西的一些实操性、可操作性有多强?[12-23 13:49]

[胡云腾]《意见》第22、23、24、25、26、41条,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程序、内容、执行等进行了具体规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有关行为保全的规定。制定以上条文,还参考了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制定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的有关内容。之所以规定如此多的条文,是因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在保障未成年人及其临时照料人的权益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12-23 13:50]

[胡云腾]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程序可以在诉讼前、诉讼中、诉讼终结后提出申请。《意见》对内容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比如禁止被申请人暴力伤害、威胁、接触未成年人和临时照料人。按照《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受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以后,情况紧急的应当在48小时之内做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并且应当立即执行。[12-23 13:54]

[胡云腾]规定了公安机关和法院密切配合的执行程序,对于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危机人身安全或者扰乱工作程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于其他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行为,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最为严厉的是,严重违反人身安全裁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2-23 13:59]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我们之前了解到,包括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里面有关撤销监护人的资格认定的,我想知道这次《意见》对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规定有没有什么调整或者有没有进一步的细化?[12-23 14:00]

[胡云腾]细化是肯定有的,因为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都有规定,主要是两个方面,法律规定是两个方面,一个是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还有一个就是不履行监护职责,《意见》根据这两个法律的规定,列举了七种严重情形,在《意见》的第35条,一共有7项,其中前面6项都是非常具体的,最后一项兜底条款,如果严重程度也相当前六项规定也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12-23 14:02]

[胡云腾]一是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等,二是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三是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四是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等情形,五是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六是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七是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12-23 14:07]

[胡云腾]规定这些剥夺监护权我们也秉承了三个原则,一个是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一切要从未成年人的权益考虑,我们的工作宗旨是: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为了一切的孩子。我们要把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落到实处。考虑到这项规定与我们传统观念还有一些不一致的地方,这项制度必须要审慎行使。确实需要依法剥夺的才依法剥夺,同时对那些进行批评教育、处罚以后能够改正的,能够再次履行监护人职责的,在一年内根据他的申请依法可以恢复监护人资格。[12-23 14:10]

[人民公安报中国检察网记者]两个问题请问闫正斌先生,第一个问题,《意见》规定公安机关在出警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身体面临伤害,面临严重严重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的危险状态,将就近护送至其他监护人、亲属、村民委员会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请问,公安民警在具体的执法过程当中该如何判断这三种危险状态?另外,将未成年人送到以上地方又是出于什么样的一种考虑?第二个问题,记者也发现,《意见》将出卖未成年人及利用未成年人乞讨两种行为分别列入监护侵害行为,请问这又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这两种行为是否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对此咱们公安部门下一步将采取哪些方面的措施?[12-23 14:11]

[闫正斌]刚才您问的这两个问题说的比较清楚,《意见》第11条明确的规定了,公安机关在出警过程当中发现未成年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生命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的危险状态的时候,应当带离其他监护人,这个主要是从更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做的很明确的规定。[12-23 14:12]

[闫正斌]实际工作中如何判断未成年人处于需要带离这样的危险状态,需要根据现场当时的情形来判断。第一种情形,未成年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的,根据未成年人受伤的情况做出判断。第二种情形,面临严重人身安全威胁的,这个要通过了解实施监护侵害行为的监护人是否经常施暴或者有暴力倾向,比如说刚才胡主任也讲到了,比如监护人长期酗酒、吸毒,精神异常等情况。第三种情形,无人照料的危险状态,相对来讲是比较好判断的,主要根据未成年人年龄、无人照料的时间、次数等综合因素来做出判断。[12-23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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