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章程》(2)

2015-05-20 15:19   社工中国网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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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是由致力于我国社会工作事业发展的社会工作行业组织、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及与社会工作紧密相关的社会公益组织、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联合性、枢纽型社会组织。因我会名称更改,对原《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章程》进行了必要的修改。修改后的《中国社会工作联合会章程》已经2014年10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报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备案。

(十三)审议和决定联合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四)决定联合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的主要工作规则是:

(一)理事会由会长或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二)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时,应委托他人参会发表意见或作表决,或者在规定时间内就有关议题写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弃权;

(三)列席人员须经会长或秘书长同意方可列席;

(四)召开理事会,原则上应提前10天通知;

(五)理事因故不能到会,须正式请假;

(六)理事连续三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联合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五、七、八、九、十二、十三、十四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的主要工作规则是:

(一)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二)如遇紧急情况,需由在京常务理事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做出决议;

(三)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时,应委托他人参会发表意见或作表决,或者在规定时间内就有关议题写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弃权;

(四)列席人员须经会长同意方可列席;

(五)召开常务理事会议,原则上应提前10天通知;

(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到会,须正式请假;

(七)常务理事连续三次不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视为自动放弃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联合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社会工作领域有杰出影响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联合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联合会法定代表人。本联合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会长代表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全面领导本联合会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或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联合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副会长和秘书长协助会长领导本联合会工作。

第三十条 本联合会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负责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处理联合会的日常事务。本联合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管理各内设部门,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

(六)组织编制本联合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报告,经理事会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七)组织起草本联合会各项管理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联合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不是独立法人,其工作应接受本联合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联合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联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开展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联合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联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联合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遵守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联合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联合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联合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联合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以及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参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联合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联合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联合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联合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方能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联合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联合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联合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合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4年10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合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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