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06
司法部等六部委出台《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2014 年11月17日,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台了《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对进一步鼓励引导以社会工作为主的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做出整体部署。
助力社区矫正回归本质
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社会工作与社会政策系主任、教授 郭伟和
社区矫正一直存在着双重属性之争,刑法学者强调社区矫正的行刑属性,主张法制化力量主导社区矫正,而社会工作学者则强调社区矫正是一个再社会化的罪犯改造过程,是一项法定授权的社会服务。实际上,学科争论的背后是对犯罪改造的态度、有效手段和目的的争议。
社区矫正虽然是一种法定的行刑措施,但是一旦完成了司法判决,在社区服刑人员没有触犯新的刑法规定之前,社区矫正过程就和法律专业没有直接关系,而是应专注于如何通过司法社会工作者动员社会力量提供有效而协调的专业服务,来改造罪犯,恢复其社会功能和社会关系。所以,司法部联合其他 5 个部委颁布的《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实是回归社区矫正的本质内涵,把社区矫正工作引向正确的发展道路,有利于社区矫正从司法管制思维模式走向社会恢复思维模式。
《意见》首次提出引导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的原则和要求,并明确了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途径。《意见》首次针对社区矫正工作试点以来已由政府公开招聘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制定了薪酬保障机制、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和表彰奖励机制等保障措施。《意见》还对加强对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提出了明确要求。总体而言,《意见》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但是,仍然有几个关键概念需要深入讨论。
首先是社区矫正的主导力量是谁,其应该具备什么专业知识和能力。刑法界倾向于法律专业的人士主导社区矫正,司法行政部门倾向于司法警察的力量主导社区矫正。但是,根据社区矫正的属性,主导社区矫正的力量应该是司法社会工作者。我们这里所说的司法社会工作者,不是一般的社会工作者,而是具备罪犯评估和改造专业知识和能力的社会工作者,他们应该进入司法行政领域,担当缓刑官和假释官,根据专业的犯罪风险评估、需求评估和个性评估,来制定专业的矫正计划,形成矫正小组,协调社会力量,提供社会服务。而现在《意见》没有区分司法社会工作和一般社会工作的关系,这个问题有待解决。
其次是如何处理政府资源投入机制问题。《意见》吸纳了政府购买服务模式,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民间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然而,我们需要反思,社区矫正这么一个严肃而重大的政府工作任务,为什么不能列入各级财政的常规预算提供拨款,而是当做一种社会力量来扶持呢?如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能够认识到社区矫正的主要任务不仅仅是监督管制,而是专业化的犯罪评估、个案管理和专业服务,那么就应该争取财政常规预算来发展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专业矫正体系。政府购买服务只能是针对特殊性、外围性和临时性的专业服务,而不应该把政府常规工作外包出去。
最后是如何处理传统社区力量和新兴志愿者力量之间的关系。传统社区力量是指以社区村委会、居委会组织为代表的社区力量,其在社区矫正中起的作用主要是协助监管和协助申请救助。与此同时,社区矫正专职人员要善于调动和鼓励新兴志愿者力量的参与,并通过专业引领实现最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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